融资新管道!经建会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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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管道!经建会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
2004-06-15 24:2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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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纪锦玲台北十四日电)中小企业与个人,未来将有新的融资管道,如果向银行借不到钱,不一定要向地下钱庄借。行政院经建会今天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开放融资公司设立,经营放款业务,利率上限订为30%。

经建会说,融资公司开放设立,估计未来约有二千亿到三千亿元对企业放款业务量,而现行地下钱庄业务量将相形萎缩;融资公司设立,将提供中小企业及个人更多元化的融资管道。

未来地下钱庄如果符合申设条件,可以申请合法化经营;现行租赁公司,也可以申请改设融资公司。

经建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内容重点如下:

融资公司设立采许可制,由经济部商业司主管。

经营业务包括:放款、票券及有价证券以外的保证、票据贴现等。

融资公司由于不吸收存款,成本较高,贷款年利率上限订为30%。

为适度保护消费者,应公告定型化契约,揭露利率与计息方式、保证费用等各项由客户负担的费用。

赋予经济部等主管机关紧急处分权,在融资公司亏损超过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可勒令停止营业,或限期补足缺口。│强化融资公司公会自律功能,拟订催收行为、委外催收等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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