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时间拟定2个月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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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时间拟定2个月
2007-10-30 19:23 中港台时间|10-30 06: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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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由于海关对于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时间未有限制,短则3到4个月,也有长达1年者,为加速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程,财政部关政司修正相关条文,增订进口地关税局应在货物申报进口日起2个月内完成原产地认定,必要时可延长2个月,也就是4个月,以延长一次为限。

近年来从印尼进口磁砖、大蒜,疑为从中国大陆转第三地进口,因此,海关须进行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短则3到4个月,有的为半年,也有长达1年的认定时间,引起民怨。

关政司表示,为减少民怨,经邀集相关部会会商后,依据会商结论修正“进口货物税原产地认定标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在11月1日预告。

官员表示,修正重点包括删除现行进口地关税局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有疑义时,报请关税总局会同有关机关及学者专家会商机制,并明定进口地关税局请求其他机关协助认定,其他机关未能请求协助日起20天内提出明确书面意见时,进口地关税局应就现有资料认定。

另外,则是将原本未有明确认定时间,增定应在货物申报进口日起2个月内完成原产地认定,可延长一次为限,最久须在4个月内完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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