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记者因受贿罪被判12年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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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名记者因受贿罪被判12年
2007-04-1918:57 中港台时间|04-190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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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4月1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九日电)中国新闻网报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因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报导指出,在此之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七年,赃款人民币六十三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以一审判决结果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而孟怀虎也认为证据不足、量刑偏重透过律师提出上诉。

报导表示,在今天的二审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中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报导,判决书认为,中国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利,上诉人孟怀虎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导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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