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398: 持 AP入境者须转换工作的情形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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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98: 持 AP入境者须转换工作的情形
李维律师
2007-06-05 01:05 中港台时间|06-04 12: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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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5日讯】<--ads-->
问题 398: 我是I-485已申报超过6个月,也有EAD,H-1B还有一年有效期。我最近从大陆用AP 回来,想自已开个公司同大陆做生意,我能将H-1B转到我自己开的公司吗﹖因为我不想失去H-1B,以防万一I-485被拒绝。

解答﹕ 是可以的。你使用的法律是 AC21 法律的可移动性条款(Portability)。它只需要你在美国还有一个“合法的逗留,”(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Attorney General) 并不像平日的H-1B 延期申请那样你必须有一个有效的H-1B身份。所以,你的 Parolee 的身份也是一个“合法的逗留,”也就是说,你虽然 H-1B 身份不存在了,但你有一个移民局许可的有效合法逗留期,从前又曾有过H-1B身份,移动后到达的公司给你的工作又是“同样的,或类似的职业” (Same or Similar Occupation),你就满足了Portability 的条款。

请注意Yates 2005年9月的备忘录十分强调“同样或类似的职业,” 而且只是个工作 Offer 即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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