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2日訊】我是錢程的父親。自他不幸被抓走關押,被起訴審判,這兩年多時間裏,他是我天天關注的焦點。我努力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案的各個階段,還是疑點叢生: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案件嗎?這是一個正確的辦案過程嗎?這是一個司法公正的審判嗎?……
對錢程一案的質疑
一、 沒有任何法律文書就抓人、查抄帳冊。
2002年4月15日,中國交響樂團(以下稱“國交”)團長俞松林打電話給錢程,說要商談工作,錢程獨自去了,被等在那裏的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人員抓走。第二天家屬到公安機關,要求見人,詢問關押處所,索要監視居住通知書,都被拒絕。原來錢程是在沒有任何有關法律批文的情況下,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秘密關押,日夜有人看守,完全失去人身自由。這違反了監視居住不得異地變相關押的規定。錢程被抓的當晚,“國交”會計和公安人員,只出示員警身份證件,沒有任何法律批文,查抄了北京音樂廳承包經營八年來的全部帳冊,沒有運到稅務部門或公安機關,而是“國交”,並由“國交”會計簽收。第二天,“國交”副團長就帶人要接管音樂廳。4月18日,公安人員又在沒有法律批文的情況下取走錢程藝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帳冊, 8月28日,批捕錢程時,扣押了錢程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和財務章等。
二、 先定罪抓人,罪名不斷變化
最初,辦案人員口頭說:錢程被抓是因抽逃出資和偷稅漏稅。稅務部門和“國交”查了三個月,未發現偷稅漏稅問題。2002年8月公安機關單方面委託心田祥審計事務所對北京音樂廳及與錢程有關的公司進行審計(審計費用要由公司出),從此有了所謂“職務侵佔”。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批捕時的理由是抽逃出資和職務侵佔,最終的判決是以職務侵佔定罪。事情的先後順序是:先定罪抓人,後偵查找罪證,這個不行了,就再找一個。
三、 審限超期,羈押超期,不是公開審判
錢程被抓走關押十四個月後,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才以職務侵佔罪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 2003年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審理,2004年2月27日第二次開庭,同年4月21日作一審判決, 法院受理此案也整整九個月。對照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規定,怎麼說,錢程也是被羈押超期,審限超期。在這種情況下怎能有公正的審判!
法院第一次公開庭審,旁聽者約40多人,可謂公開。第二次開庭,還在原法庭,僅設16個旁聽席,只給家屬2個名額。關心此案的社會人士、記者、錢程的工作人員等一概被拒之庭外,中紀委、公安部、文化部、“國交”倒是去了不少人。北大教授鄭也夫先生為此在《南方週末》撰文稱這樣的審理,實為半公開。到第三次開庭宣判時,還是同一法庭,竟只設8個旁聽席,仍只給家屬2個名額,這次連半公開都不像了。法院宣讀,頒發判決書後的第二天又要求收回、改寫、重發判決書。至此,錢程一案,就完全變成了內部判決。民間尚有“一言既出駟馬難追”一說,堂堂的法院怎能這樣辦事呢!
北京一中院二審不開庭審理,就在2004年8月3日開庭宣讀裁定書,只設6個旁聽席,二位家屬還是在律師與法院工作人員協商後,由書記員帶進去的,許多人被擋在法院大門外。錢程一案不屬於國家機密,不屬於個人隱私,更不屬於未成年人,法院為什麼不公開審理!聽一位法院幹部說只要有兩個人就是公開。此話不知是否當真。
四、 不採用辯方證據材料,隱瞞事實真相
《判決書》中幾乎採用了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不管有效無效),但對辯方提交的大量充分有力、具有法律意義、在庭審時都得到了公訴人確認的、關鍵的證據不予列明,甚至如能確認賽洛公司驗資有效,確認錢程公司在賽洛公司擁有合法股東地位的判決和裁定(其中就有西城法院和一中院的判決)都不被列入。再如辯方提供的,經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明北京音樂廳畫廊是由錢程個人出資三萬元成立的證據也“不予採信”。還有判決書認定的證據材料中“1992年11月26日外經貿京字[1992]14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證明: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新增股東香港城市策略發展公司及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各投資者出資額、經營範圍產生相應變化的事實。”這是不真實的是一份偽證。事實是1994年,通過吳斌介紹錢程才與香港城市策略公司董事長黃家和結識,1994年7月8日該公司才成為賽洛公司的新增股東(有賽洛公司文件為證)。更有判決認為,錢程和黃家和約定,香港公司投資10.3萬美元即完成了約定入資,且已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並進行了工商登記。事實是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復和工商登記的數額是賽洛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港方增資15.3萬美元,占51%股份,而不是法庭認為的10.3萬美元,實際上否定了個人私下約定的合法性。判決書移花接木偷樑換柱嚴重地歪曲了事實。在判決文書製作上違反規定,隱瞞了事實真相,致使判決不公正。
錢程與國交及賽洛公司中港方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本應根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和行政裁決、裁定得到解決,但竟被背離事實和法規,搞成刑事訴訟案件,這種辦案現象正常的嗎?
五、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了誰的錢財
1997年2月至1998年11月期間,錢程文化藝術發展公司曾先後與四家單位簽訂合同,為他們在北京音樂廳承辦包場音樂會, 承辦費共計776720元,應是錢程公司的合法經營收入,判決卻認定錢程利用職務之便把應是賽洛公司的收入侵佔了,判決以此作為判罪的主要依據,但這種認定是無法可依的。第一,錢程公司在本市和外省市經常組織、策劃和承辦一些企業的慶典演出活動是合法經營並不違法。判決書所指的五場演出是錢程公司與委託單位簽訂合同,承辦費收入應歸錢程公司,且是公司直接收錢入帳開具發票而非如判決書所說“轉入” 。第二,據1996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 “中外合資” 的賽洛公司是不能辦演出的,營業執照中也無此項業務。實際上也沒有辦,那何來演出收入?
裁定書認為“在承包期限內,在北京音樂廳舉辦的各種演出收益,除上繳承包費等合法支出外,應歸賽洛公司所有。”但承包合同中根本不存在這種無理的條款——錢程公司為主辦單位在音樂廳承辦的演出,收益應歸賽洛公司所有!再說錢程不是國企人員,他同時為其他企業工作贏利並無法律限制,並不違法。
對於錢程將收入用於購房一節,判決認定的更是沒有依據,是主觀臆斷。尤其是錢程公司(股東為錢程和徐堅)購房,房款只交到1998年4月(有帳為證),而本案涉及的最後一場演出是在1998年11月,判決竟然硬將該筆收入20萬元也認定為支付房款。這樣不顧事實的判決怎麼能正確呢!
六、中紀委負責查辦非黨個體文化商人,不正常
錢程一案實際上是中紀委負責辦的。2002年錢程被抓走,公安機關就說這是“上級交辦”,由中紀委和文化部負責。2002年5月8日,我們和律師再次申請見錢程,被告知中紀委不批准。2003年9月25日中紀委舉報中心112號接待員說:錢程的事情確是中紀委負責辦的。眾所周知,中紀委是查辦黨內高級領導幹部違紀違法行為的部門,而錢程既非黨員也非國家幹部,案件本身也不涉及黨和國家機關或領導幹部。中紀委越權辦案,嚴重幹擾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殺雞焉用牛刀”,我認為黨中央領導下的中紀委是不應該這樣對待錢程的,這種辦案現像是很不正常的。
錢玉衡
2005年1月19日
──轉載自《新世紀》網站(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