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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冤枉無辜遭報應
淨明
2005-09-0620:54 中港台時間|2017-06-0715: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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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元嘉年間,賊人李龍等夜裡搶劫被捉。縣令陶繼之審理案子時,李龍供出一名太樂伎。陶繼之沒有進一步調查核實就糊里糊塗的向上級申報。

後來有人證明,搶劫案發生之夜,太樂伎在一人家裡給賓客彈奏唱歌,陶繼之知道冤枉無辜,卻因為文書已發,不願重新申報更改,就把太樂伎和李龍等人一起在郡門處斬。太樂伎不但琴彈得好,唱得好,而且有辯才。

處斬那天,親人鄰居和認識她的圍觀者甚眾。太樂伎說:我雖然地位微賤,但自幼常懷向善心,沒有作過搶劫之事,陶縣令應當知道詳情,冤枉被殺,如果死後無鬼則已,有鬼一定要告狀。於是手彈琵琶,從容就刑。圍觀者知道她冤枉,莫不流淚。

過了一個多月,陶繼之夜夢太樂伎走到他辦公桌前說:過去被你枉殺,我已申告勝訴。今來取你性命。說著就從陶令口中鑽進腹中。陶縣令一下驚醒了,十分害怕。一會兒便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很長時間才醒過來,不斷發作,發作時頭彎曲到背上,到第四天就死了。陶縣令死後,家貧,一個兒子早死,一個孫子也十分貧窮。

【正見網2005年09月06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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