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賣餐餘最高罰十萬元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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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賣餐餘最高罰十萬元
2007-10-0115:42 中港台時間|10-0102: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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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10月1日報導)深圳今日起實施《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賣餐廚垃圾最高可罰10萬元。

新辦法規定,餐廳、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要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的容器應當是完好和密閉的,並且要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餐廳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需要統計出產生的餐廚垃圾量,並且需要與取得許可的清運單位簽訂清運合同,才能清運垃圾。如果將餐廚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沒有取得許可的清運單位,將受到最高2萬元的處罰。經過核定,如果餐廚垃圾實際產生量超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申報量20%以上的將被罰款。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不得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和加工食品。若違反規定,將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如不整改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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