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卖餐余最高罚十万元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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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卖餐余最高罚十万元
2007-10-0115:42 中港台时间|10-0102: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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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0月1日讯】(明报新闻网2007年10月1日报导)深圳今日起实施《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卖餐厨垃圾最高可罚10万元。

新办法规定,餐厅、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的容器应当是完好和密闭的,并且要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餐厅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需要统计出产生的餐厨垃圾量,并且需要与取得许可的清运单位签订清运合同,才能清运垃圾。如果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没有取得许可的清运单位,将受到最高2万元的处罚。经过核定,如果餐厨垃圾实际产生量超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量20%以上的将被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不得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和加工食品。若违反规定,将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如不整改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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