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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官强调保护房东权益
2010-05-17 16:57 中港台时间|05-17 17: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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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5月17日讯】(大..;记者杨光德国报导)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对2起案件的判决显示加强了对房屋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如果房客对房租杂费有异议的话,必须在一年期限内提出。而房客如果不能按期交房租,房东有权立即解除租房合同。

其中一个案件是这样的:科隆的一个房东每年开据的账单中都要求房客付土地税。而租房合同中写明,房客没有义务负担土地税。在2003和2004年,房客在一年的期限内成功地将这部分费用免除了,但是在2005年房客却忘记了要付土地税的账单,法院判决房客负担这部分270欧元的费用。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房租杂费账单的法律保险期为12个月,房客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前几年提出异议不能代表对今年的房租杂费有异议。

在第二个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如果房客长期不能按期缴纳全额房租的话,房东有权要求房客立即搬出去。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只要写明由于房客交款不及时和拖欠房租的金额即可。涉案的是莱比锡的一个房客,他从2004年3月到2007年10月一直只缴纳应付房租的一小部分。房东书面通知房客立即解除租房合同并写明他拖欠房租总额为5303.27欧元。法院判定该房东解除租房合同有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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