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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绿卡两阶段审查标准不一
调查办公室官员呼吁美国移民局(USCIS)改善
2012-02-10 11:35 中港台时间|2013-09-29 14: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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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2年02月10日讯】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Poghos 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声明,为部分以职业为基础的绿卡申请类别以及第一优先职业移民杰出人才绿卡申请,订下一连串的新政策。政策内容的重点就是,日后移民局在审查第一(EB1-A, EB1-B)及第二优先(EB-2)职业移民绿卡申请案时,将采取两阶段审查的方式。

这两阶段包括:检视申请者是否符合职业移民基本门槛的第一阶段,以及检视申请者综合表现的第二阶段。著名华裔美国移民律师陈品瑞(Victoria Chen)说明,在第一阶段时,移民安全官员(ISO)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评审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

然而,两阶段审核政策当中的第二阶段,等于让移民安全官员掌握了相当大的决定权。新政策公告并没有说明移民官员可依据哪些条件判定申请人资格不符,而驳回申请案。虽然在移民官员接受职前训练时,移民局提供了一些资格不符的案例以供官员参考,但是移民局并未告诉官员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格的。

同时,新政策也没有告知移民官在第二阶段审查时,应该以哪些客观依据来判断申请人的资格,因此官员们通常是依照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并做出裁判。陈律师说明,就是这样难以标准化的审核过程引发许多争议,也造成愈来愈多人对于职业移民申请案的审查过程产生质疑。部分企业雇主就表示,没有统一公告职业移民审查标准,造成他们在为外籍雇员送出绿卡申请时遭遇到许多困难。

专门承办移民申诉案件的移民局调查办公室(Ombudsman's Office)在分析了许多个案之后,特别向移民局提出三项建议。首先,移民局应该依照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订立一套明确的游戏规则,说明并澄清审查案件的标准。并在制定规则时根据APA的规定,纳入民众与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其次,移民局针对第二阶段质量审查的过程,应该提供必要的指导。移民局应该举出实例向民众说明,具备哪些条件和提出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具有申请“杰出人才”、“杰出研究员”或“杰出教授”的资格,这样的指导也能让官员避免做出偏颇的决策。

最后,调查办公室建议移民局,针对审理EB1-A、EB1-B以及EB-2等类别绿卡申请案的官员,应该给予额外训练,以帮助他们厘清何谓“杰出表现”以及何谓“国家利益”,让案件的审查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http://www.dhs.gov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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