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因受贿罪被判死缓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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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因受贿罪被判死缓
2003-05-0919:5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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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5月9日讯】(中央社台北九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社报导,北京法院的审理结果指出,一九九四年至二000年七月,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多万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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