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规定六种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法律援助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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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规定六种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法律援助
2003-07-3120:3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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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7月3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电)中国大陆国务院最近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六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新华社报导,这六种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规定,各省、市、区政府还可以对此六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条例还规定,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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