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規定六種民事行政事項可請法律援助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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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規定六種民事行政事項可請法律援助
2003-07-31 20:3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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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電)中國大陸國務院最近公布「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六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新華社報導,這六種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條例規定,各省、市、區政府還可以對此六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條例還規定,五種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條件限制,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由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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