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个人借钱给他人所获利息需依法申报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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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个人借钱给他人所获利息需依法申报
2005-07-30 20:2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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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7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日电)翻开媒体分类广告,金钱借贷的小广告充斥版面,财政部指出,就算是个人将资金借给他人,每月定额获得的利息,还是得依法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查获纳税义务人将钜额资金贷给他人,每月收取定额利息,不过,纳税人却未依法在取得利息年度,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除了补税之外,还遭到罚锾。 国税局指出,个人为了理财或其他因素,将自有资金贷给他人而收取利息,以上述案例,纳税义务人用自有钜额资金贷予他人,每月收取利息,经过一段期间才收回全部本金,在债权存续期间固定收取的利息,就属所得税法第 14 条第 1 项第 4 类的利息所得。所以,应依取得年度,合并计算于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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