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防范危险义务 屈臣氏一审判赔22万多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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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防范危险义务 屈臣氏一审判赔22万多
2006-05-10 10:39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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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5月10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一名到屈臣氏购物的民众,为了看屈臣氏摆放在楼梯通道旁的商品,不小心从楼梯跌落地面受伤。案件经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屈臣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过失,必须赔偿受伤民众新台币22万6千8百多元。不过,屈臣氏的委任律师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将提出上诉。

一名李姓民众去年10月到台北市民权西路上的屈臣氏购物时,从楼梯跌落地面。李姓民众主张自己会跌倒是因为要看屈臣氏摆放楼梯间的商品,才会被通道上的货品绊倒,这名李姓民众认为,屈臣氏把商场处于不确定危险的状态、有过失,才会导致他摔倒骨折,因此一状告上法院,向屈臣氏索赔。

案件经过台北地院审理后,虽然屈臣氏方面主张,只在楼梯一边放商品,其余仍然可以提供消费者通行,并没有违法,同时,屈臣氏也在各门市的楼梯上下两侧明显处,各张贴小心楼梯的字样,提醒消费者注意,积极防范事故发生。

不过,法院调查后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李姓民众自己没有注意到楼梯,应该负担百分之60的过失比例,不过,屈臣氏方面增加楼梯的危险,而没有尽到防范危险的义务,也应该负担百分之40的过失比例,因此,判决屈臣氏必须赔偿给李姓民众包括医疗、看护以及非财产上的损失,总计新台币22万6千8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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