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被侵 43下岗职工状告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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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5月24日讯】(大..;记者李熙采访报导)四川省犍为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胡良壁等43人,状告原工作单位法人黄六一将西街大院内宿舍楼梯间搭建一间车库出租给袁晓川使用。该车库产权是属于大院住户的,并非企业的财产,大院全体住户认为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私有地被搭建车库出租

四川省犍为县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六一于2003年8月12日与服装店老板袁晓川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使用期限为20年,租金6000元。袁只有使用权不具有产权。

该出租的车库是搭建在大院住户张加林、刘万全、税世荣楼下的楼梯间,而该楼梯间属于三家人购房时已公摊了面积的,应属于私有产权。

该《协议》第二条也明确了车库的产权属于西街大院内的住户,签约双方对该车库是没有处置权的。因此,住户们认为该《协议》在法律上主体不合法,是违反和抛开产权人意愿的非法协议。

不适格的职务行为

住户代表胡良壁表示,“犍为百货公司在2003年9月15日工商行政管局核准注销前,实际已于2002年7月18日解体,且在签订该《协议》的前一年(2002年)就已经解体了。犍为县法院已于2002年7月就公开拍卖了企业资产。黄六一已不具法人代表资格,没有权利代表大院与他人签订合同,大院所有的住户未委托任何人与袁晓川签订协议。”

袁晓川于法庭上称与犍为百货公司签订合同时,犍为百货公司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签约时已一次性的向百货公司交付了全部租金,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该协议是合法的。

黄六一则辩称,该合同是犍为百货公司与袁签订,租金也是公司收取的,当时他只是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现在已经不是了,所以他不是适格的被告。

而袁晓川所提供的证据之一 ,乐山市犍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9月15日以犍工商犍企销(2003)字第103号文核准犍为百货公司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之证明。法院认为,袁与犍为百货公司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时,该公司尚未解体,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收益、处分权。黄当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

胡良壁说:“签订这份《协定》时,黄六一已经到清溪镇任镇长去了,他也没有法人代表的资格了,这个事实法院可以调查。而犍为县法院在判决书上承认‘产权属大院所有’,却判决我们败诉,真是荒诞。”

“我们还对这份《房屋使用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该协议有明显的伪造迹象。协议书第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二份’,主管部门已签字盖章证明;经查,犍为县物资贸易协会未收到协定原件。并且该协议条款中还有多处人为添加和修改的痕迹,完全失去了合同文本的严肃性。”

“改革了”──让老百姓莫可奈何

当全体住户于法定期间内向犍为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却被拒绝,要他们自己到中院去交,还对他们说是“改革了”。胡说,他们都是下岗职工、弱势群体,只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回他们应得的权利。

胡良壁认为,判决书应该是严肃的法律档,而不是可以随便“改革”的,还应从方便群众的角度来改,犍为法院的行为分明是在愚弄老百姓。(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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