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334)申请公民够格的第三个居住条件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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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334)申请公民够格的第三个居住条件
2006-06-09 08:5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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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9日讯】问题三百三十四﹕我和我的先生从纽约下来到佛州开餐馆﹐但家都在纽约﹐而且在纽约己经生活十多年了。最近﹐我们在纽约申请了入籍﹐但在面试时被拒﹐理由是在申请前没有在纽约州居住满 3 个月。

解答: 移民法316(a)节规定﹐在交表之前﹐必须连续居住在一个州三个月才能从那个州申请。连续居住同在美居住5年的概念一样﹐即不要求每天都出现在那个州﹐可以有短期内离开这个州。

移民局在处理"居住地"的这个概念时﹐与一般州法是不同的。它强调实际的居住﹐起居﹐工作等。并不考虑你心理到底有没有“意图”将该地作为“居住地”§101(a)(33)。比如说你的情形﹐也可能你心里一直认为你的家在纽约﹐那儿是个开创生意的地方﹐有住房﹐可能还有餐馆﹐只是由于佛州有餐馆生意机会﹐你便在那儿买了一个 c馆﹐在那儿租房住下了。那么移民局就会认为你在那儿居住。.在结婚申请绿卡的情形也是一样﹐往往工作地决定了居住地。另外﹐是否申请了佛州驾照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总之﹐移民局是用一个“常识”的方法才决定你的居住地是在纽约﹐还是在佛州。如果你不在佛州租房﹐也没有佛州驾照﹐只是拥有一个餐馆﹐不时地来料理一下生意﹐甚至在旅馆或朋友﹐雇员家短住一个星期﹐我看就不会改变你的居住地是纽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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