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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制定宪章 解决争端仍以共识决为基调
2007-11-2017:48 中港台时间|2025-10-2200: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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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康世人新加坡二十日专电)成立四十周年的东南亚国家协会今天正式向更紧密的关系跨出一步,十个会员国领导人在领袖高峰会结束后签署“东盟宪章”,让东盟组织架构有了法律规范。但对于决策,条文规定仍以过去采共识决作为基调,将争端和处置违规会员国交给高峰会决策。

“东盟宪章”共分十三个章节、五十五项条款和四个附属条款,以建立东盟的宪法架构,让东盟成为政府间的区域组织。

“东盟宪章”规定设立四个委员会,其中一个由各国外交部长组成,负责协调东盟重要事务,另外三个分别负责政治安全、经济整合和社会文化事务;每个委员会各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但是,由于东盟过去面对争端时,都必须采共识决,当没有共识时,就导致议程延宕或无法解决;虽然外界预期东盟在制定宪章时,能有更强而有力的处理争端模式,但最后还是回归共识决为基础。

根据“东盟宪章”第二十条规定,东盟在做出决策时,仍以协调和达成一致共识为基本原则。

宪章指出,如果会员国无法达成一致共识,东盟高峰会将决定如何做出具体决策。

宪章规定,当有严重违反宪章或没有共识之际,将把争端提交东盟高峰会做出决定。

此外,“东盟宪章”仍继续坚持互不干预内政的基本原则,尊重各会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性,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

在人权问题上,“东盟宪章”在第十四条虽然强调缔约国都应促进且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也规定东盟将成立一个人权组织,但条款中没有明订名称、功能和赋予惩罚违反规定的会员国权力。

因此,新加坡外交部长杨荣文日前表示东盟没有惩罚或逐出会员国的“牙齿”,但会有“舌头”发出谴责等或至少有道德影响力。

“东盟宪章”条文规定东盟高峰会一年举办两次,外长将组成东盟协调委员会,各会员国可在东盟指派常驻代表,同时在雅加达设立常驻代表委员会,加强事务性处理能力。

此外,“东盟宪章”也强化秘书处的功能,规定可派任秘书长一人及四名副秘书长。

东协会员国有汶莱、柬埔寨、印尼、寮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十国。


由于“东盟宪章”并未放入惩罚会员国条款,因人权问题饱受关注的缅甸总理登盛(中)二十日与东盟其他领导人签署“东盟宪章”后,一起举杯祝贺。//中央社


缅甸总理添盛(左)二十日和东盟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要促进人权和自由的“东盟宪章”。//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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