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林:杨佳的悖论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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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大林:杨佳的悖论
韦大林
2008-09-05 11:26 中港台时间|09-18 12: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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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9月5日讯】亿万民众都在关注着“杨佳案”的审理,同时也关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很多人对杨佳抱有一种矛盾态度,既认为他杀害6名警察是罪不容赦;又对他被公安部门“逼上梁山”的“义举”击节赞叹,称之为“杨大侠”。“侠”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抗击暴政、伸张正义的“勇士”和“英雄”。杨佳竟然成为把“杀人犯”与“抗暴勇士”、罪恶与荣光集于一身的一个悖论。杨佳的悖论不仅折射出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尴尬。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社会,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集团特权利益和等级秩序,控制和压迫人民的工具。经过百年的立宪斗争和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意识大为普及,要求建立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权利的民主宪政国家的呼声日益增强。然而,取代传统皇权国家的党权国家依然与现代民主宪政南辕北辙,宪法和法律的重心也不在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维护党的绝对权力和国家对人民的统治。作为党权工具的公检法机关在面对公民的权利诉求时,很难站在维护公民权利的立场上给公民“一个说法”也就毫不奇怪了。杨佳在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经过半年多的合法申诉,不仅未能得到公正对待,反而还受到威胁。杨佳就是在法律不给“一个说法”的情况下,以流血的方式给了法律“一个说法”。

杨佳不仅在作案前其公民权利未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在作案后其被告人权利(辩护权和受到公正审理权)仍然未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对此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已指出)。作为党权代表的公检法机关不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恰恰暴露出党权体制与公民权利的矛盾。

杨佳本是一个品行端正、富有爱心的守法公民,他与被害的6位警察素不相识,更不可能有什么冤仇。是什么力量逼迫他一定要以犯罪的方式拿自己的一条命去换6条命呢?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根本宗旨是制止犯罪、消弭犯罪的法律制度却成了推动犯罪的原因,岂不令人深思。

当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伸张正义时,以血溅五步、破坏法律(犯罪)的方式伸张正义的“侠”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杨佳悖论的谜底。

法院在依法判处杨佳死刑的同时,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将不得不接受中国人民的质疑和审判。

──转自《天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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