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须登记备案 山西新规定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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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须登记备案 山西新规定
2006-08-23 11:2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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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8月2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电)据报导,从今日起至九月三十日为止,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将对全市派遣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山西晚报”网今天报导,有关当局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将发给“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逾期不来登记备案的单位,将不按商务登记备案的单位对待。

这里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太原市的代表机构。

报导表示,若单位出现变更法人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支队;若单位有弄虚作假,帮他人骗取证件,将被取消商务签注申办权。

报导没有说明太原市公安局实施上述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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