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益仁平中心对邓玉娇一审被判有罪的意见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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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益仁平中心对邓玉娇一审被判有罪的意见
2009-06-17 23:38 中港台时间|06-17 19: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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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17日讯】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家公益机构,一直高度关注邓玉娇案,高度关注本案所折射出的女性权益保障和尊严维护问题,并曾于2009年5月24日与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女性权益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

6月16日上午11时,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免除处罚。

对于邓玉娇案判决结果,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

1、本案开庭审理时间过短,案情是否经过充分讨论无从知晓。

从开庭至做出判决,总共两个半小时,其中还含有合议庭休庭书写判决的时间、质证的时间。对于案情复杂的邓玉娇案,公诉方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就案情细节充分展开辩论,值得怀疑。

2、合议庭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一审判决,本案中司法是否保持独立性不得而知。

邓玉娇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本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但此次邓玉娇案由当地基层法院审理。并且,合议庭通过短短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即当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认定,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做出判断,确定案情,判决是否受到舆情或其他压力,不得而知。

3、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使得邓玉娇有了“犯罪记录”,将剥夺邓玉娇诸多权利,限制了邓玉娇今后的人生发展。

按照现有政策法律,邓玉娇无法从事律师行业,不能当教师,也无法当兵;若要参加高考,需经过两年考查;甚至,如要办理护照,往往也需要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阻却了其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个人发展的机会。同时,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对有犯罪前科者的严重歧视(例如求职时被拒聘),犯罪记录将有可能给邓玉娇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困扰。

4、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代理律师应告知邓玉娇理应上诉。

我国刑法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即被告上诉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以此保证司法公正。“上诉不加刑”包括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不得延长刑期、不得增加附加刑等。如果代理律师是负责任的律师,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律师应该告知邓玉娇理应上诉,降低被代理人刑罚。在邓玉娇案中,也符合代理律师的无罪辩护立场。

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6月16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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