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編譯報導)美國最高法院於週二(6月23日)以6比3的票數裁定,移民當局有法律依據拒絕正式准許一名持有美國綠卡、且曾被控偽造罪的中國公民入境。
在這起技術性極強的「布蘭奇訴劉案」(Blanche v. Lau)中,法律爭點在於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是否因該男子面臨未決刑事指控,而正確地將其歸類為「不得入境者」。被告為華裔劉慕才(Muk Choi Lau),自2007年9月起即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2012年6月其從中國短暫旅行返美時,遭當局拒絕入境。(參見之前報導《中國公民返美綠卡被撤案 最高法院聽取辯論》)
政府核發給合法永久居民的居留證,俗稱「綠卡」。
劉慕才於2012年5月被控違反新澤西州法律,涉嫌從事三級商標偽造(third-degre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犯罪。
返回美國時,他以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的身分申請入境,但美國移民當局注意到他這項尚未結案的刑事指控,因此拒絕正式准許他入境。取而代之的是,當局給予「假釋入境並延後檢查」(parole with deferred inspection)的待遇,這意味著他雖獲准入境,但其移民身分須待日後裁決。
這使劉陷入一種移民身分的「懸而未決」狀態,在此狀態下,他雖保留了合法永久居民的身分,但面臨被驅逐出境的風險卻大幅增加。
2013年6月,劉因仿冒商品罪(counterfeiting)被定罪,並被判處兩年緩刑(probation)。
2014年3月,美國國土安全部(DHS)著手將他遣返,理由是他在2012年6月重新入境美國時,由於曾犯下了一項「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因此當時並不具備合法入境資格。
所謂「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簡稱CIMT),是指性質嚴重、違反基本社會道德規範的犯罪,例如謀殺、偽造(counterfeiting)、詐欺、偽造文書、強姦、綁架、侵占、搶劫或販毒等。
美國司法部主張,「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屬於足以構成驅逐出境理由的嚴重犯罪,並根據劉某的定罪判決,針對其取得了一項驅逐令。
然而,2025年3月,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推翻了該驅逐令。該法院認為,僅有待審理的刑事指控,並不足以構成「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其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因此,國土安全部官員在機場無權僅憑該項未決指控,就認定劉某屬於必須重新申請入境的人員,並以假釋(parole)方式允許其入境。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書由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撰寫。
凱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和艾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三位大法官則提出反對意見(dissent)。
在多數意見書中,托馬斯大法官指出,政府將劉某視為「申請入境者」(applicant for admission),並以不符合入境資格(inadmissibility)為由對其提出指控,是有法律依據的。
「《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中並無任何條文,要求邊境官員在將劉某視為申請入境者之前,必須先掌握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他曾犯下『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該大法官表示。
「我們拒絕在《移民與國籍法》之中加入額外的『明確且令人信服證據』舉證責任,強加給那些必須『當場迅速作出判斷』的邊境官員,尤其當這種要求在法條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先例中根本不存在。」
托馬斯大法官表示,政府可以將「一名合法永久居民視為正在申請入境,只要他『犯下』一項『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即使(如劉的情況)該罪行的定罪是在之後才發生的。」
最高法院並未就劉某提出的另一項主張作出裁決——即他的罪行是否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而是將此問題交由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發回重審時裁定。
在反對意見書中,傑克遜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與卡根大法官附議)指出,《移民與國籍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對從國外旅行返回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的基本處理原則」。
她援引該法案的一項條文指出,與其他非公民不同,合法永久居民「不應被視為正在申請進入美國」。
「這是一項明確的法律指示。實際上,這意味著邊境官員『不得』要求合法永久居民在返回美國時,(重新)證明自己符合標準的入境條件。」
傑克遜大法官表示:「國會使用『不得』一詞,意味著若合法永久居民不符合《移民與國籍法》中六項例外情形之一,政府便無權酌情剝奪其已獲准的居留身分,並將其視為『申請入境者』。」
她指出,多數意見削弱了該法案,「以及持有綠卡所帶來的權益與保障」。
傑克遜大法官表示,她擔心最高法院「如今已向政府開出了一張巨額的空白支票」。
她指出,根據這項新裁決,政府可在合法永久居民抵達邊境時,將其身分恢復為「申請入境」狀態,並允許政府日後再證明該個人最終被定罪。
「這種程序順序削弱了相關法律框架的明確條款與基本運作機制,該機制保證除非適用特定例外情況,否則合法永久居民在邊境不會被『視為申請入境』。」
根據移民法,「移民假釋」(immigration parole),俗稱入境許可, 是指一種特殊機制,允許原本不符合正常入境條件的人,在特定情況下被允許進入或留在一個國家一段時間。
綠卡持有者被CBP以「移民假釋」身分放入美國通常意味著:
1. 他們在入境時「身分被質疑」;
2. 無法立即確認是否仍是有效永久居民;
3. 需要進一步移民審查。
對綠卡持有者來說,「移民假釋」不等於被取消綠卡,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收到或被置於「假釋身分」,可能反映出其移民身分出現了問題。
綠卡通常不會因「移民假釋」而自動失效。美國政府通常需要通過移民法庭正式程序,或當事人自願放棄,才能剝奪永久居民身分。
川普政府表示,僅憑犯罪嫌疑就足以將綠卡持有者置於「移民假釋」狀態。聯邦檢察官敦促法院在移民問題上給予行政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本文參考了英文大紀元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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