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6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秋生编译报导)美国最高法院于周二(6月23日)以6比3的票数裁定,移民当局有法律依据拒绝正式准许一名持有美国绿卡、且曾被控伪造罪的中国公民入境。
在这起技术性极强的“布兰奇诉刘案”(Blanche v. Lau)中,法律争点在于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是否因该男子面临未决刑事指控,而正确地将其归类为“不得入境者”。被告为华裔刘慕才(Muk Choi Lau),自2007年9月起即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2012年6月其从中国短暂旅行返美时,遭当局拒绝入境。(参见之前报导《中国公民返美绿卡被撤案 最高法院听取辩论》)
政府核发给合法永久居民的居留证,俗称“绿卡”。
刘慕才于2012年5月被控违反新泽西州法律,涉嫌从事三级商标伪造(third-degre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犯罪。
返回美国时,他以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的身份申请入境,但美国移民当局注意到他这项尚未结案的刑事指控,因此拒绝正式准许他入境。取而代之的是,当局给予“假释入境并延后检查”(parole with deferred inspection)的待遇,这意味着他虽获准入境,但其移民身份须待日后裁决。
这使刘陷入一种移民身份的“悬而未决”状态,在此状态下,他虽保留了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但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却大幅增加。
2013年6月,刘因仿冒商品罪(counterfeiting)被定罪,并被判处两年缓刑(probation)。
2014年3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着手将他遣返,理由是他在2012年6月重新入境美国时,由于曾犯下了一项“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因此当时并不具备合法入境资格。
所谓“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简称CIMT),是指性质严重、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规范的犯罪,例如谋杀、伪造(counterfeiting)、诈欺、伪造文书、强奸、绑架、侵占、抢劫或贩毒等。
美国司法部主张,“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属于足以构成驱逐出境理由的严重犯罪,并根据刘某的定罪判决,针对其取得了一项驱逐令。
然而,2025年3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推翻了该驱逐令。该法院认为,仅有待审理的刑事指控,并不足以构成“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其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因此,国土安全部官员在机场无权仅凭该项未决指控,就认定刘某属于必须重新申请入境的人员,并以假释(parole)方式允许其入境。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书由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撰写。
凯坦吉‧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和艾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三位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dissent)。
在多数意见书中,托马斯大法官指出,政府将刘某视为“申请入境者”(applicant for admission),并以不符合入境资格(inadmissibility)为由对其提出指控,是有法律依据的。
“《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中并无任何条文,要求边境官员在将刘某视为申请入境者之前,必须先掌握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他曾犯下‘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该大法官表示。
“我们拒绝在《移民与国籍法》之中加入额外的‘明确且令人信服证据’举证责任,强加给那些必须‘当场迅速作出判断’的边境官员,尤其当这种要求在法条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先例中根本不存在。”
托马斯大法官表示,政府可以将“一名合法永久居民视为正在申请入境,只要他‘犯下’一项‘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即使(如刘的情况)该罪行的定罪是在之后才发生的。”
最高法院并未就刘某提出的另一项主张作出裁决——即他的罪行是否构成“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而是将此问题交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发回重审时裁定。
在反对意见书中,杰克逊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与卡根大法官附议)指出,《移民与国籍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从国外旅行返回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的基本处理原则”。
她援引该法案的一项条文指出,与其他非公民不同,合法永久居民“不应被视为正在申请进入美国”。
“这是一项明确的法律指示。实际上,这意味着边境官员‘不得’要求合法永久居民在返回美国时,(重新)证明自己符合标准的入境条件。”
杰克逊大法官表示:“国会使用‘不得’一词,意味着若合法永久居民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中六项例外情形之一,政府便无权酌情剥夺其已获准的居留身份,并将其视为‘申请入境者’。”
她指出,多数意见削弱了该法案,“以及持有绿卡所带来的权益与保障”。
杰克逊大法官表示,她担心最高法院“如今已向政府开出了一张巨额的空白支票”。
她指出,根据这项新裁决,政府可在合法永久居民抵达边境时,将其身份恢复为“申请入境”状态,并允许政府日后再证明该个人最终被定罪。
“这种程序顺序削弱了相关法律框架的明确条款与基本运作机制,该机制保证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否则合法永久居民在边境不会被‘视为申请入境’。”
根据移民法,“移民假释”(immigration parole),俗称入境许可, 是指一种特殊机制,允许原本不符合正常入境条件的人,在特定情况下被允许进入或留在一个国家一段时间。
绿卡持有者被CBP以“移民假释”身份放入美国通常意味着:
1. 他们在入境时“身份被质疑”;
2. 无法立即确认是否仍是有效永久居民;
3. 需要进一步移民审查。
对绿卡持有者来说,“移民假释”不等于被取消绿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收到或被置于“假释身份”,可能反映出其移民身份出现了问题。
绿卡通常不会因“移民假释”而自动失效。美国政府通常需要通过移民法庭正式程序,或当事人自愿放弃,才能剥夺永久居民身份。
川普政府表示,仅凭犯罪嫌疑就足以将绿卡持有者置于“移民假释”状态。联邦检察官敦促法院在移民问题上给予行政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参考了英文大.纪.元;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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