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玲被抓 家屬檢舉昆明國保支隊四項侵權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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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玲被抓 家屬檢舉昆明國保支隊四項侵權
2004-10-28 21:0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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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新、簡方採訪報導)九月二十一日,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馬玲在館內被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非法刑事拘留,其理由是「涉嫌邪教」。

二十五日早上,馬玲的女兒張稷和弟弟馬先明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反映情況。

**張稷和馬先明依法詢問 遭到多項威脅恐嚇

張稷和馬先明遭到十幾個不明身份、身著便衣的人要強行將他們帶走。這些人並把信訪處的鐵門關上,其他人堵在門口。據明慧網報導,馬先明和張稷當時說:「今天是局長接見日,是衝著局長才來的,你們是欺騙我們的。我們不要你接見!」說著就讓門衛開門,隨即離開了信訪處。

十月十四日,針對馬玲被刑事拘留一事,張稷和馬先明再次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接待室,要求對上交的兩份材料(《關於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訴意見》(見附錄二)和《檢舉》)給予答覆。雲南省公安廳信訪接待室姓楊的女警官,警號是000142,她回答說交的材料已經轉給昆明市公安局了,讓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去。

十月十五日,張稷和馬先明兩人來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大廳。國保大隊的賀世偉、一個自稱姓賴的人與三個自稱是盤龍國保的在未出示任何證件,也無法給予明確的法律答覆下,變相對張稷和馬先明進行威脅和恐嚇。

中午十一點左右,張稷就讀的雲南大學公安處的三個人員(一個姓杜、一個姓安、一個姓樸)以及張稷所在的文學與新聞學院的黨委書記來到信訪大廳。姓杜的和姓樸的進來就說要帶人,被馬先明正言制止。黨委書記說是接到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的電話讓他們來,他們也不了解情況。

**雲南大學各單位互踢皮球

當本報記者打電話到雲南大學圖書館時,一位女士說不知道馬玲在哪裡。她要求記者打到馬玲家問。當記者再撥到該館時,一位鄉音重的男士接電話,也是以「不曉得」來應付記者。

記者又打電話到該校文學與新聞學院,詢問馬玲目前的下落。該院推說不認識,卻要記者打到公安處問。

記者再一次打到黨委書記盧云武辦公室,一位女士說盧書記不在。該女士一聽說要找馬玲,馬上要記者找宣傳處。記者尋著電話,打到宣傳處,得到的答案是「不認識」、「不知道」。

記者打到五華分局找負責的辦案人員馬斌與鄭宏濱。接電話者說:「他倆出差了,不在」。

十月二十六日,雲南大學的公安處處長終於回答了。該處長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合國法律,對法輪功的條例,她觸犯了這個條例,到處傳播上訪等等,這些違反了法律,現在第三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記者問:「馬玲會被審判嗎?」該處長連答兩次:「不會審判,會勞教!」

記者又問:「她是犯了哪一條法律?第幾條法律?」該處長說:「這是地方機關在做,我們不知道。」(編按:中國政府沒有這個法律)

該處長說,他跟馬玲很熟的,「跟她做了多少工作啊!」(意指洗腦)。

該處長說:「她上次去勞教,回來後兩口子離婚了,重新給她房子,給她恢復工資,待遇完全恢復。姑娘上大學還給她保送。沒有參加考試就上大學,希望她能受到感動,還常去看她…」

記者問:「處長你做她的工作,希望她改變甚麼呢?」

該處長答:「希望她不要出來做國內法律不允許的事,不要去散發,不要影響別人,各國制度不一樣的。」該處長認為,全世界只有中國大陸是不能煉的,其餘60幾個國家都可以煉。因為「國情不一樣,社會制度不一樣」。

記者又追問:「為甚麼99年之前就可以呢?」該處長說:「那是以前現在不一樣…」

該處長一再強調「國內的情況,國內環境是不一樣的」。處長表示國內也是有言論自由跟信仰自由,不過要在『規訂』下…。

隨後記者又追問馬玲這次被抓有工資可以領嗎?處長回答:「肯定不行。」

記者又找了信訪處的張小東,張某只說:「你是誰啊!你有甚麼資格問」。隨即掛電話。

**附錄之一:公安接待張稷、馬先明申訴的違法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張稷、馬先明特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檢舉昆明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的變相侵權的違法行為。市公安局的相關人員的行為存在不合法之處:

1、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裝,但當天所有接待張稷、馬先明的人沒有一個是穿警服的。

2、在接待張稷、馬先明的1720室,張稷、馬先明發現有對準他們所在位置的小型錄像機,一直處於開機狀態,並對此提出質疑。張稷、馬先明表示:如果在以後的任何場合發現有當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未經允許對他們非法拍攝的錄像、畫面或圖片,將指控昆明市公安局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侵犯公民的肖像權。

3、公安系統要求警務公開,當天所有接待張稷、馬先明的人沒有一個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在再三追問下,才勉強告訴了姓氏,但卻沒有明確表示是什麼部門的什麼人員負責什麼工作。這絕對不符合公安幹警的工作行為準則及基本的法律程序。

4、在沒有明確回復張稷、馬先明所提出的要求出示明文的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通知他們所在單位保衛處人員到昆明市公安局將人帶走。這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申訴檢舉的權利,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附錄之二:關於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訴意見(上書者/張稷、馬先明)

馬玲,女,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47歲。於2004年9月21日上午於雲南大學圖書館被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刑事拘留。其理由是“涉嫌邪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對於犯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於情況緊急,依法採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我國刑訴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是:(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們作為馬玲的親屬,於9月22日上午去雲大公安處,雲大公安處負責人稱:將馬玲拘留是五華公安分局、市公安局、雲南省公安廳的決定,可以去找他們。當天下午我們到了昆明市五華分局,國保大隊的負責人說:馬玲寄出大量信函宣傳法輪功,並給胡錦濤等國家領導人寫信,在雲大散發法輪功資料,雲大專門針對馬玲的情況寫了專案材料交到省委,要求對馬玲作出處理。

針對以上機關部門人員的解釋,我們認為對馬玲採取拘留是不成立的。首先,發放自己寫的公開信,就某件事情(自己的、別人的)發表自己的看法是公民言論的權利,因為這公開信是馬玲針對自己因煉法輪功被錯誤勞教的態度表達,並沒有對他人、對社會的有害言論。在一個民主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中的某個具體的人(馬玲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在認為她被錯處時,難道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都不給嗎?

其次,馬玲給黨的總書記寫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公民對國家事務的關心。外國不是很多公民(包括孩子)給總統、元首寫信表達某種意願嗎?至於信中對江澤民任總書記時對法輪功的迫害,提出不同的看法,完全是正常的。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我國每個公民都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對國家大政方針、政策,包括法律提出意見、觀點,包括相反的觀點。這是民主法制的要求。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允許她的公民對其施政政策發表相反的意見,這還叫民主嗎?江澤民非法取締法輪功,公民有權利說明這個決定是錯的。我們國家很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都是在聽取採納了一些專家、學者等等的“不合時宜、應該修改”的建議而修改的嗎?為什麼對取締法輪功的事件就不允許公民(包括修煉法輪功的人)提出點不同的看法呢?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因孫志剛致死一案被三位公民(法學博士)認為不合時宜、違背憲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該行政法規的違憲審查建議,而被國務院宣布廢止,在法律界、法學界引起巨大的轟動。當然,涉及孫志剛致死一案的相關數十人分別受到了法律的、黨紀政紀處分。而且馬玲的信中也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言論,寫這樣的信何罪之有呢?這樣的信寫給有關部門機關、組織,也是法律所保護的,因為是通過正當的途徑。我們不是還有人民來信來訪機構嗎?

第三,至於馬玲給他人法輪功的材料,其說法本身就含糊其辭,沒有時間、地點、數量、證明人、社會危害程度等等相關法律證據。至於給雲大添了麻煩,就更是證明不了的“理由”了。請問:馬玲何時、何地、針對何事給雲大帶來了“麻煩”,影響、干擾了雲大的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影響的程度如何?危害後果嚴重到什麼程度?雲大本身能提出證據證明嗎?

馬玲又涉嫌什麼“邪教”呢?五華分局相關人員說是法輪功。不錯,馬玲是煉法輪功。但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必須依據法律,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而在他們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包括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最高法院、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刑法第300條也是如此。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近代民主法制國家普遍遵循的一條法律原則。依法治國已寫進我國憲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公安、檢察、法院是國家刑事法律的機關,相信能夠依據事實、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辦案,不應、也不會“出入人罪”、法外施“法”的。

鑑於以上情況,我們認為:馬玲不具備刑事法律中有關拘留的條件,對她的拘留是不當的,應以解除。

致:五華區人大常委會
五華區人民檢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

申訴人:張稷 (馬玲女兒)
    馬先明(馬玲弟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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