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導斌:是「被沾光」還是「沾光」?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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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導斌:是「被沾光」還是「沾光」?
杜導斌
2004-10-29 09:49 中港台時間|2007-12-02 07: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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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曾仁全先生所撰《杜導斌的「獄中劄記」》發表後,引出安魂曲先生的《點評杜導斌的 “獄中劄記”》。在國內論壇上轉載的該文中,安魂曲先生指責我與貪污受賄犯同流合污。對安魂曲先生的文章,實話實說,我一向不認真拜讀。在我映象裏,安魂曲先生常有獨到見解,但多限於所謂“急智”,其爲文可觀處不多,多掐架而少從說理上深入展開,情緒化多於理性,建設性少於破壞性。這篇也一樣。只因關係到自己,才讀一讀。 第一遍讀得相當馬虎,未解出我因此文而無端承擔的道德風險。讀後認爲,寫自由曾先生去寫,評自由他安魂曲去評,意在風雖不止,樹卻欲靜。本想就將此事忘掉。讀書人對事關名譽的事大概是天生敏感,也許是安魂曲先生文中某些字眼讓我留下的映象很深 ,不經意間腦回裏的資訊處理器又繞回到這篇小文上,總覺得某些地方咯在喉嚨裏,便乾脆重讀了一次。重讀後便決定寫作此文,以將有關事實作個澄清,順便將我之所以如 此的道理講個明白。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管制緩刑人員的法律法規中,與對“選舉,集會、遊行、示威 ”諸項公權予以全部剝奪有所不同,對剝奪言論權利,法律是有所保留的,只限制“不 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談、書 籍、音像製品等”,這個規定可以理解爲,當無損於國家榮譽、利益並且也不具備社會 危害性的言論,不論在境內外發表,均爲法律所不禁止。法不禁止,個人自主選擇作爲 或不作爲就自然都是合法的,本文純爲個人辯護,與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他社會危害性全都毫不相干,顯而易見,在合法之列。

其次要說明的是,曾仁全先生的《杜導斌的「獄中劄記」》並非我授意所寫,記得有一封未署名的電郵中提過,有些涉及到我的東西在發表前想給我看一看,出於目前被管制的狀況,既爲自己也爲作者安全計,我回信沒有同意。因爲來信中作者態度相當友善, 所以復信時表示信任作者,當然也就是希望他文責自負。因此之故,我認爲自己不應該爲《杜導斌的「獄中劄記」》一文承擔什麽責任。安魂曲文中將批評的矛頭不指向文本 ,而指向文本中的主人公,責杜導斌“炫耀”,是對個中事實缺乏瞭解。還有一點,也是由於必須遵守管制法規的原因——不論什麽法律法規,哪怕明知是惡法,只要沒有廢止,我們當然都得受其約束,杜導斌不能接受外界採訪,這給曾仁全先生的寫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在對熱心關注自己的曾先生表示謝意的同時,也要就此表達歉意!由於不能直接採訪,《杜導斌的「獄中劄記」》文中所涉及的事實,曾先生只能從多側面多渠道去搜集,也許還必須加上合理“想象”,這應該是出現“36號監獄”等錯誤的真實原因。曾仁全先生所做的是一個很艱苦的工作,我認爲,首先應該對曾先生的努力表示敬意!文中出現與事實不符的問題,並非曾先生不敬業——無疑,比較某些袖手旁觀而不懷好意的人們,他是太敬業了,而是本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給予配合,這個“文 責”,責不在曾先生。

再次需要說明的是,對安魂曲先生以及可能出現的任何他人的批評,我認爲都很正常, 不論這些批評是不是針對我本人,不論批評所講的有道理還是沒道理,也不論我是聽著舒服受用還是覺得如刺在喉,杜導斌都照單全收,且不打收條:我們應該從自己做起 ,學會容忍異見。

需要說明的說明完了,還有兩件事要做,一是澄清有關事實,二是陳述我如此做的道理所在。

事實上是,我雖然在外人看來確實還是白白胖胖,卻是因爲在監禁中見不到陽光,自然會白,而人到中年,本就有些發福,瘦一點,可能一般人會不覺,但出獄時比入獄時卻 實實在在瘦了整整8斤——出獄後不到一個月,損失就補回了。

在被拘留一周年的今天回首看守所的生活,其艱苦程度刻骨難忘。這艱苦只是由於我和我家屬的努力,號裏新來人員的共同努力,看守所管理方某種程度上的關照,三方結合 ,才有所改善。據管號的副所長說,36號一直是個有名的窮號子,我進去之前,從來不興點菜。在我被關進去後的頭一個月裏,號子裏只有我一人的家裏送點錢和副食,全部拿出來均分給了所有人。一個號子9個人,光靠1人支撐顯然是不行的,因此,開始號子裏經常一連幾天窮得點不起菜,餐餐三、四兩飯加三、四塊水煮蘿蔔——所裏被押人員的伙食在我進去兩個月後有改善,蔬菜種類有所增加,菜裏有油花,每人的菜量也增加了一倍,但每人每天的實際消費離財政按人頭每人每天10元撥款仍有很大差距。我在家時經常不吃飯,進去後的頭二十餘天裏每餐吃得粒米不剩,夜裏還常常餓醒。進看守所兩周後,同號的人發現我有了白鬍鬚,顯然是營養不良結果。這數根白鬍鬚引起我的警覺,我決心努力改善條件,必須防範身體垮下去。我的措施一是多與管號副所長溝通, 講清困難所在,爭取他的理解和支援,以便在制度許可的範圍內給予適當照顧——我不可能要他爲我幹什麽違法亂紀的事,這位畢業於西安政法大學的前副政委也不會那麽傻。我的溝通有了效果,在新陳代謝時,多出少進,新進來的人一般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好一點。所謂好一點的,也不過就是有望有人送點錢物進來的,不至於完全無人理睬。 二是計劃著用,不有錢就亂花,盡力理好這個窮家當,我接手時虧空170元,有時爲沒吃沒喝相互打架鬧事,我接手後基本上正餐人人能吃上肉,飯能吃足量,少年犯們再不喊餓,學會了遇事講道理,相互間寬容和關照,徹底杜絕了人折磨人的現象,號子成爲所裏公認的、裏面不想調走、有人還想調進的文明號,到出來交手時,卡上還剩餘300多元。條件改善了,我雖然跟著沾了點光,但這光並非我靠他們接濟,真正沾光的是同號裏的其他“窮光蛋”,可說號子裏的每一個人都是受益者,我只是可以少拿出一點自己的錢物去接濟別人,避免肥的拖瘦,瘦的拖垮而已,防止了在被押期間受氣受欺等尷尬和痛苦情況發生。這些個中原委,豈是不能近距離採訪的曾先生所能悉數知曉的。

按照36號的“傳統”,收入方面,實行“集體所有制”,即所謂“吃喝用品一律上交”,所有來錢來物全部交由“頭檔”、“二檔”安排,。分配方面,我剛進去的十餘天由 別人主事,實行的是“精英制”,“頭檔”一半或大半,餘下部分由“二檔”、“三檔 ”、“四檔”均分,坐在後面的什麽也沒有,乾瞪眼咽唾沫,即使是自己家裏送來的東西,除非“頭檔”發善心,難以吃上一口。從我坐上“二檔”起,所有人員不論家中是否來過錢物,吃菜吃副食見人有份,坐“頭檔”後,定下制度,誰家來的東西誰多吃一點,大部分安排專人負責平分。

下面是我被羈押的七個半月中所經手的36號的財務情況,36號所有與我一同被羈押人員 的親友送進來的錢物(概要,也許有個別遺漏或估算不准):

一,與經濟犯罪無關的人員

1、杜導斌,每月送錢約300元,送菜(折成看守所的菜價)約300元(保守計算,只會多不會少),副食,50至100元。如果不是杜導斌擔心妻兒在外受累,要求少送進而多留給孩子,還會多些。

2、盜竊犯某,先於我進36號,兩個月不到,喊我杜老師,有心想學點東西,因爲打了一次架被管號民警調走,共來錢50元。此後多次要求回來,所裏不允許。

3、盜竊犯四川人,與我同關36號6個月,其親屬僅送過一次菜,未送一分錢,此人在36 號過冬的棉衣是我的,當我穿大衣時他穿我的棉衣,我穿棉衣時他則披我的大衣,他的被褥也是我照顧安排的。

4、盜竊案少年犯甲,與我同號4個多月,其間曾被調號,第二天此少年犯就強烈要求而回到36號,其家屬共送進20元錢,副食總計不足100元,進看守所時穿的短袖衣褲,其秋天和越冬的衣被全部在號內調濟解決,我自己蓋薄被窩,勻出看守所給自己的一床厚棉被給了此少年,幫他度過了冬天。

5、盜竊案少年犯乙,與我同號4個半月,其父母共送進100元錢,副食折錢不到100元。

6、搶劫案少年犯丙,與我同號約5個半月,其母親共送進錢約300元,副食五、六次, 每次大約不超過30元。

7、搶劫案少年犯丁,與我同號約2個多月,其父母共送進副食五、六次,每次大約不超過30元,因違反監規調走,其後數次哭著要求回36號,因爲大家都厭惡(這個少年脾氣暴躁,又有性病),在我的請求下,所裏沒有將他調回來。

8、盜竊犯石頭,原來的“頭檔”,與我同號關押約一月,其家裏分文未送,在其管號 時實行“牢頭獄霸”的搞法,有錢有菜有副食自己霸佔大半,其餘小半分給我等二、三 人,要求我配合壓制他人,我不屑同謀。屢次欺壓同號人員,除我外同號另外七人集體起哄,將他趕走了,大家一致向管號民警推舉,我順理成章地坐上“頭檔”。

9、詐騙犯某,與我同號兩個月,他的家屬只送進一袋鹵肉,出獄出拉住我的手,再三 感謝我的關照。

10、“鴨子”,因打架被拘留36號三個月,其家屬共送進鹹菜兩三次,因其家在農村,冬天只有一件毛衣,我讓出自己身上的一件毛衣與他,直穿到他出去時才歸還,因爲他冬天只有一雙布鞋,我將家裏送進的一雙名牌旅遊鞋接濟此人,因他喜歡,多次流露想穿這雙鞋子放鴨,在他出獄時,我將鞋子與他的一雙破布鞋“交換”,實爲贈送。

二、以下是“挑選”來的“經濟犯”:

11、貪污犯某,與我同號約5個月,坐“二檔”,前三個月其家屬所送錢物與我大體相當,最後兩個月因時刻準備出去,只來菜,未見來錢。

12、“百萬富翁”,因逃稅近10萬被拘,在其他號子裏被打,家裏送錢卻吃不到一點菜 ,調進36號15天,分文未來,仍有菜有副食吃,在知道家裏已交稅即將出去的前一天, 特地要家裏送進200元錢和100元副食,臨走時再三感謝我的關照。

13、假律師,詐騙犯,與我同關36號約3個月,每月家裏送錢200元,副食和菜約150 元。

14、老農民,因策劃子侄打人被拘留,調進36號約半個月,臨走時要家裏送來200元。

15、高級工程師某,因用私車帶煙被拘留,在36號約半個月,家屬送錢300元,副食約 100元,外加一條煙。

16、陝西人某,因駕車撞死3人被捕,在其他號子裏有錢吃不到菜,思想壓力大,整日以淚洗面,錢用光了被調進36號,與我同關約一個月,剛來很陰鬱,幾天後有說有笑, 向家裏要錢200元,後被調去看護死刑犯,多次哭著要求回到36號,我也要,所裏不批准。

17、湖南人某,因販煙被捕,在其他號子裏受欺侮,要求進文明號,與我同號約3個月,不斷向家裏要錢,共來錢1300元。

18、看守所長某,因打人被捕,與我同號一周,錢未交公,但自願爲號子結賬近200 元。

19、銀行行長某,因數億貸款無法收回而被捕,我一再要求將其調進36號,剛進3天我卻出獄了。

20、大個子,因詐騙被拘留,聽說36號是文明號,主動要求來,與我同關20餘天,向家屬要了兩次錢共500元。

此外還有二、三人,因在36號時間太短,記不清,從略。以上事實多數憑記憶,也有查日記的。

在列舉出上述人員的財務等情況後,我相信,讀者從事實中已經可以得出某些結論了,我也就用不著再說什麽。

需要再說的是我爲什麽要“挑選”“經濟犯”。道理有三個方面:

第一,這些經濟犯既然已經是“經濟犯罪嫌疑人”或乾脆已經是“經濟罪犯”,其不法 財産便已經被罰沒或即將被罰沒,其在監禁狀態下所用的錢物便只能是合法性收入部分 ,或者其親友接濟,這部分錢物是“乾淨的”,我們總不能因其涉嫌經濟犯罪,便將其合法財産也視爲非法。如果要認定這部分是“貪污受賄的剩餘”,除非拿出證據來。如果不能證明收禁後的貪污受賄犯所用的是髒錢,就只應來個“無罪推定”,“挑選”他們來,或者乾脆就是用他們的錢,就沒有什麽不可以的。何況我本人根本不需要依靠他們,自己用自己的已經綽綽有餘。

第二,將犯罪嫌疑人按普通刑事犯、經濟犯等分作三六九等是很可笑的,是中國傳統文化中那種根深蒂固無處不在的等級觀念在作祟。任何人道的法律和道德,對於觸犯刑律 的人員,對其作爲人的最基本的人格尊嚴無不給予同等的保護。對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不同分別予以尊重或予以歧視的思維是未開化的表現。貪官並不比工人農民小混混犯罪更卑鄙,更可惡。他們被收監,已經在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對他們的非法行爲,國家權力已經在追究刑事責任。面對他們,有良知的人,此時此刻應該對他們給予幫助和關懷。對待他們的態度,不應依據其曾作過什麽,只能是看其正在做什麽來確定。從這個角度講,在監室裏,一個誠懇懺悔的對同室人員無害的貪污犯,與一個在監室裏還在恃強淩弱的“俠盜”、“英雄好漢”,自然更加受人歡迎。

第三,在遭到監禁的非常態的情況下,不傷害他人只爲保護自身而作出的某些行爲,是不應受到指責的。我們講自由民主,至關重要的一點是尊重個人選擇。某一個人,在特定的環境中,他的個人利益在哪裏,要達到什麽目的,如何選擇回應環境,沒有人比當事人更有發言權。以某些“道德理由”侵入私人決策權的領域,與以“國家理由”作爲取捨個人的標準的思維,在性質上是一樣的,都是集權主義,其前面通向同一條“奴役 之路”。

2004年10月28日,僅以此文紀念自己被刑事拘留一周年。

──轉自《觀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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