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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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005-08-03 22:4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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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社會新聞常可看見不少遺產爭奪的消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最近也處理一樁前妻子女不肯讓現任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案子,不過,國稅局表示,配偶無須檢具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即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國稅局指出,最近有名女子,她的丈夫死後留下鉅額遺產,但丈夫的前妻的子女卻拒絕讓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導致她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不過,向國稅局詢問後,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4 年發佈的函令,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案件,可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也就是說,這名女子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只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國稅局便會審理計算這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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