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內航班死傷賠償上限提高到40萬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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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內航班死傷賠償上限提高到40萬
2006-02-28 01:1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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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中國民航總局官員今天說,根據預定三月下旬生效的規定,中國航空旅客搭乘國內航班時死亡或受傷,航空公司賠償責任限額將從現行人民幣七萬元提高到四十萬元(新台幣二十八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新華社引述民航總局未具名負責人的話說,中國「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於明天發佈,三月二十八日起正式施行。

他表示,新規定適用於中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四十萬元﹔二是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三千元﹔三是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一百元。

此外,這名負責人說,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賠償與旅客自行保險的關係。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新頒布的規定僅適用於國內航班,而國際航班的損害賠償另有一套標準。以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為例,對於來往美國的航班,每位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的賠償限額,包括律師費和其它費用在內依規定為七萬五千美元。

至於來往美國以外地點的航班,南航對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為兩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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