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頭士告侵權案 蘋果電腦勝訴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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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頭士告侵權案 蘋果電腦勝訴
2006-05-09 01:3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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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當地時間8日裁定,美國「蘋果電腦」(Apple Computer)並未侵犯英國「蘋果公司」(Apple Corps)的商標權。在勝訴的利好消息刺激下,「蘋果電腦」在美股開市前電子交易時段升1.6%。

由著名樂隊「披頭士」(The Beatles)成員保羅麥卡尼、靈高史達、佐治夏里遜和約翰連儂遺孀大野洋子共同擁有的「蘋果公司」,控告「蘋果電腦」透過領先市場的線上音樂商店「iTunes」,使用「蘋果」的名稱和商標,提供音樂下載服務,侵犯了雙方在1991年的協議。

「蘋果電腦」今年稍早在倫敦的法庭聽證會中堅稱,「iTune」主要是資訊傳輸服務,這在雙方的協議中是允許的。

「蘋果公司」之前已曾兩度對「蘋果電腦」興訟,最近一次是在1991年。當時「蘋果電腦」同意支付2,600萬美元和解,雙方並協議限制蘋果商標只能使用在電腦產品上。

「iTune」線上音樂商店讓客戶可以把網站上成千上萬首歌曲,下載和儲存在蘋果電腦的另一產品「iPod」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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