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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殺風景」?
子羽
2006-08-0803:04 中港台時間|2025-09-2919: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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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風景」本意為「有損景致,敗人興致」之意。晚唐詩人李商隱在《義山雜纂》一書中,輯錄當時的俚俗常談鄙事,其中關於「殺風景」一條,他舉了以下六個例子。

一、清水濯足:屈原《漁父》中有一歌詞曰:「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清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纓』指的是「帽帶」。古人也有汲引清泉煮茗的雅興,若引清水洗腳鴨子,的確無比掃興。

二、花上曬褲:在花團錦簇的景致下大辣辣的曬起褲子來,實在俗不可耐呀!

三、背山起樓:椅山蓋樓,無法望遠,這也是古時文人雅士無法忍受的事情。

四、焚琴煮鶴:琴與鶴常和文人隱士畫上等號,但偏有附會風雅之士,把琴當柴燒,把鶴鳥當佳餚烹煮,有失氣質啊!

五、對花啜茶:古人通常是對花飲酒,偶爾吟詩作對。所以若是對花喝茶,在興致上就沒有那麼濃厚了。

六、松下喝道:試想幽靜的松樹林下,突有車馬人聲喧騰呼嘯而過,是否會令賞景中人大呼掃興啊!

以上幾件事情是詩人認為敗興之事,後來也有以「煞風景」取代「殺風景」,其實兩者意思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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