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衛生局:保養品開封後最好一年用完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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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衛生局:保養品開封後最好一年用完
2008-07-30 16:55 中港台時間|07-30 09:35 更新

【大紀元7月30日訊】(據中廣新聞林麗玉報導)台北市出現知名化妝品牌提供過期試用品讓消費者試擦,衛生局立即派人前往稽查。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會要求業者立即改善下架,如果不改善,將罰處六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另外提醒消費者,保養品開封之後,最好一年之內用完。

有消費者檢舉,許多百貨公司內的知名化妝品、保養品牌,使用過期的試用品,提供給消費者,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試用品應該要跟正品是一樣的,會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如果不改善,會依照消保法第三十六條,會罰處六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一般化妝、保養品的保存期限批號難以辨識,消費者有權利要求販售人員,解釋如何辨識,至於儘管民眾買的化妝品、保養品沒有過期,不過如果使用了一年,最好就不要再用了,以免造成皮膚傷害。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化妝品一般都有三、五年的保存期限,不過是指沒有開封的保存期限,一旦開封之後,可能讓保養品與空氣接觸之後變質,一年內最好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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