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1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五日电)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多位在广东投资的港商指出,草案中一些规定不合理。
香港“文汇报”报导,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于十二日邀集来自珠江三角洲的五十多位港商代表,就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讨论。权威人士透露,在讨论会上,草案中规定的“合约期满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两个条款,引起众多港商强烈不满,其中前者更遭到所有港商说“不”。
据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企业与工人的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企业必须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工作六个月或者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薪金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向离职的工人支付一个月的薪金作为经济赔偿,以此类推,工龄越长赔偿金越多。结果参与征询的所有港商都反对这项规定。
东莞一名港资钟表企业表示,这条规定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势必将增加成本。而且当员工得知自动放弃工作至少还有一个月的薪金作为经济补偿的话,可能会有更多的工人钻法律漏洞频繁跳槽,从而让企业遭遇更大的损失。
另一名港商代表说:“我身边现在有十几个跟了我二十多年的老伙计,要按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就是每个人都要给多二十个月的工资!那我干脆关门算了。”
参与讨论的全体港商建议,将这项规定修改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约,企业不能给经济补偿。即使在合同期满需要给工人经济补偿,也应该不计年限一次性给予一或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是必须有一个上限。
此外,草案中所提的竞业限制赔偿金额问题,也引发与会港商强烈反应。按照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掌握企业商业机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之后,两年内不能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跟原企业同类的业务。而企业则要给这样的员工支付不低于其在企业工作时一年的收入作为补偿﹔这个员工如果违反了这一约定,企业追究赔偿则不能超过之前支付给该员工补偿金的三倍。
报导说,参加讨论的港商几乎一致对这项规定提出质疑。香港商会的法律顾问表示:“如果掌握了企业机密的员工,不顾劳动法的规定,从我们公司带走十个客户,每个客户跟我们有三千万的往来,那我们就要损失三个亿了,即使我们诉诸法律,他也只需承担不超过个人年收入三倍的违约金。”
也有港商指出,“法律如果真的这样规定,肯定会助长不少掌握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的员工走这条路的。”
还有不少港商对规定中竞业限制的范围界定存在疑虑,认为按照目前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形势来看,即使两家企业相隔万里,双方类似的产品都具有竞争性,会形成实际竞争关系。
更有港商忧虑地表示,如果这样的规定出台,很可能会使部分港商和外商不敢在中国大陆开厂或投资,因为在保护公司利益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