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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廈門副市長被判死緩
2002-08-09 23:4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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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9日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9日對廈門市原副市長趙克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克明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新華社8月9日報道,今年55歲的趙克明被控在1995年至1999年擔任負責廈門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期間,為申請減免、緩交土地出讓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費、裝飾工程中標、人事調動等事項的單位和個人謀利,總共收受了452萬元人民幣(約54.45萬美元)的賄款。

根據中國的慣例,被判處緩期執行死刑的囚犯往往會被改判無期徒刑。

趙克明是被稱為中國有史以來最大走私案的遠華走私案有關而被判重刑的另一位官員。

另外還有14名高級官員在2000年11月舉行的遠華走私案首批審訊中被判處死刑,其中7人已被處決。

此前,中國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因在遠華走私案中收受巨額賄賂,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而遠華走私案頭號嫌疑人賴昌星則逃到加拿大,目前正在等待加拿大政府批准其難民申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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