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學原校長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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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學原校長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3-12-10 22:5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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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2003-12-10

延安大學原校長因犯受賄罪星期二被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惠延德去年二月才擔任延安大學校長,同年五月就因涉嫌在榆林高專任黨委書記兼校長時接受賄賂被陝西省紀委"雙規"。

據新華社報導,惠延德在過去三年先後收受許多家建築單位及供貨商的賄款,利用職權讓這些單位在承建學校大樓等工程中中標。

法院認為,惠延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6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延安大學校長室一名官員向法新社的記者証實惠延德被判刑的消息,并表示,惠延德的個人行為不應該影響到學校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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