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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可憑旅行證 在台銀行開戶
2004-02-11 03:1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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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金融局昨日宣布,即日起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來台的中國人民開設銀行帳戶,不需再出示「居民證」,憑「旅行證」就可辦理,並留存內政部核發的「統一證號」。財政部表示,這項措施可解決來台工作的中國專業人士無法在台辦理開戶的問題。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張明道說明,財政部於88年7月規定,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來台的中國人民開設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及其「中國地區居民證」影本辦理,財政部並於88年9月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受理持旅行證的中國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及「中國地區居民證」影本辦理,89年6月間則補充規定,持旅行證之中國人民,也可憑旅行證及其「中國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至銀行辦理開戶。

  不過,張明道指出,持旅行證來台的中國人民,有的因為久居海外,無法提供「中國地區居民證」影本或「中國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因此發生無法在台辦理開戶的問題,為此,財政部決定修改現行要求銀行於開戶資料中留存中國地區居民證號碼的規定,改以留存內政部核發的「統一證號」取代,也就是說,持旅行證的中國地區人民可以僅憑旅行證辦理開戶即可,不需憑「中國地區居民證」影本或「中國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如果旅行證上沒有內政部提供的「統一證號」,則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發給統一證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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