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難民離美旅行規定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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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移民局﹕難民離美旅行規定
2006-12-29 21:07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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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美國公民和移民局27日公佈了作為難民申請者(Asylum Applicant)、難民(Asylee)和以難民身份獲得美國綠卡的人士到美國境外旅行需遵從的特殊規定。

難民申請者:難民申請者離開美國前如沒有回美證( I-131表),會被認為是放棄難民申請。 I-131表允許某些僑民回美時不需簽證,但不能保證能進入美國。難民申請者還需接受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United State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檢查官員的檢查。如難民申請者沒有回美證卻回到其聲稱受到過迫害的國家會認為是放棄難民申請,除非能提供回去的充足理由。

難民:難民可持國土安全部長簽發的准許證到國外旅行。這種准許證是難民旅行證的形式,有效期為1年。通常需在離美前獲得。同回美證類似,不能保證難民能重新進入美國。也需接受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檢查官員的檢查。

合法永久居民:通過難民身份獲得永久居民身份者到境外旅行也可持難民旅行證。

如屬於INA 208(c)(2)所列原因,難民身份會被取消,即使是已經通過難民身份獲得永久居民身份者。

難民回到其聲稱受到迫害的國家後面臨中止其難民身份的理由很多。例如,造成難民受到迫害的國家的情況發生了根本的改變,或是發現該難民在難民申請過程中造假。回到其聲稱受到過迫害的國家,難民所聲明害怕被迫害的理由會被認為不真實。這樣的難民或永久居民會被盤問到給其迫害的國家的理由,有時會對其採取中止難民身份的措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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