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可行贿法官获无罪判决 女子被法院判刑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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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可行贿法官获无罪判决 女子被法院判刑
2004-09-29 20:2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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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9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29日电)民国八十四年间,女子高俪娟向一审被判处有罪的林姓男子谎称可向法官行贿,获取无罪判决;林姓男子交付金钱后,最后仍被判有罪定谳,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高女涉嫌诈欺,全案经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处高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高女声称她认识法界人士,可利用她的配偶在政界人脉关系,指定法院分案特定承审法官,再行贿法官获得无罪判决,但须先行支付新台币一百一十万元进行贿赂。林姓男子不疑有他,如数交付金钱,但最后仍被判有罪定谳。

全案经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高女不依正途取利,竟利用被害人获判重刑需要求助之际,诈称可分案特定法官承办,行贿法官疏通官司,趁机诈骗钜额金钱,严重损害司法威信,判处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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