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8月11日訊】2013年10月12日,「天地俠影」因「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被新疆警方刑事拘留。時隔10個月,「天地俠影」案件於近日再度開庭。
談及「天地俠影」,相信不少股民對他已經有一定的瞭解。據瞭解,「天地俠影」的真實名字叫汪煒華,他因實名舉報廣匯能源而備受關注。如今,隨著「天地俠影」案件的再度提起,我們會產生這樣的質疑,「天地俠影」到底冤不冤呢?
事實上,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9月13日間,「天地俠影」通過博客、微博、股吧等渠道發表大量關於廣匯能源的分析評論文章,且引發一定的關注度。
對此,廣匯能源相關責任人表示,因「天地俠影」發表大量的「虛假言論」,對公司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公司股價下跌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那麼,「天地俠影」的文章真的會產生如此強烈的負面影響嗎?
縱觀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9月13日期間,廣匯能源在二級市場上的表現。期間,跌幅最為明顯的是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這一時間段,股價從最高的13.49元下跌至最低的8.15元,期間累計最大跌幅高達39.58%。
同期,上證指數的表現也不容樂觀。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5日為上證指數下跌力度最為猛烈的時間段,期間累計最大跌幅為19.55%。
與之相比,廣匯能源在這一階段的下跌具有兩大特徵,其一是廣匯能源的下跌時間晚於指數。按照上述數據,上證指數在6月3日前後開始出現加速向下的走勢,而廣匯能源則在除權後,即6月24日才出現加速下跌的走勢,明顯晚於指數下跌的時間。至此,存在除權後利好出盡而補跌的理由;其二是廣匯能源的下跌力度明顯強於同期的指數。正如上述數據顯示,期間指數最大跌幅為19.55%,而廣匯能源期間最大跌幅為39.58%,跌幅明顯大於指數。不過,就當時的狀況分析,因其相關項目業務的利潤預期頗具不確定性,結合當時市場大幅殺跌的大背景,不排除會產生大資金大肆出逃的可能,從而加劇了股價的跌幅。
翻看期間「天地俠影」撰寫的文章,其中博客發表文章數量為5篇,但涉及廣匯能源的文章僅為3篇,分別是7月22日、7月26日以及7月27日。而微博發表的內容頻率明顯偏高。期間,通過微博發佈與廣匯能源相關的內容達到43條。此外,還有股吧等渠道發表大量的評論觀點。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敏感時間段內,「天地俠影」發表的多為分析質疑性質的觀點,且建立在網上早已公開的信息基礎之上。如果以此認為「天地俠影」的負面性評論是造成這一時點廣匯能源股價暴跌的罪魁禍首,那麼對於一家當時具有300多億流通市值的上市公司來說,論據未免太牽強了。
其實,對廣匯能源來說,「天地俠影」接連性的負面性評論尚能忍受。不過,「天地俠影」的兩大舉動卻令公司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其一、「天地俠影」汪煒華向證監會舉報廣匯能源涉嫌「曲線炒賣自家股份嚴重違規」事件。顯然,對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企業形象尤為重要。同時,在「天地俠影」沒有掌握充分證據的前提下,抹黑該公司,無疑引發廣匯能源的強力反擊。於是,隨著「天地俠影」向證監會公開舉報事件的發生,廣匯能源的管理層再也無法忍受「天地俠影」的舉動,由此成為其報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多家媒體不經核實轉載,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本來個人的傳播渠道相當有限,其所造成的影響力也會相對限制。不過,經過多家媒體的大肆曝光後,其影響力卻得到了幾何級別的擴大。最終,對企業的形象構成沉重的打擊。但是,有媒體揭露,多家媒體同期針對廣匯能源的相關報導,並未發現對汪煒華網絡文章的「轉載」,而主要是由汪煒華的質疑引發出記者獨立撰寫的新聞報導。至此,媒體將事件的擴大化,責任不應該全由「天地俠影」汪煒華一人承擔。
針對這一事件,筆者認為,其實「天地俠影」汪煒華不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而廣匯能源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作為一名普通股民,如果不牽涉利益操縱等問題,則應該具有質疑上市公司的權利。在這一事件中,汪煒華的代理律師嚴義明表示,汪煒華作為獨立投資人,背後沒有甚麼資本力量,自己以及親屬均未參與買賣廣匯能源相關股票,不涉及操縱股價。同時,汪煒華也認為自己對廣匯能源的一切觀點都是根據網上公開信息、上市公司公告分析、計算、判斷,並不是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
對於廣匯能源而言,作為一家知名的上市企業,理應認識到上市後企業的透明度將會大幅提升,必須將企業放至公眾的監督之下。至此,廣匯能源在面對輿情危機時,並沒有端正企業的態度,迅速地做出正確的處理。相反,還將事件進一步擴大化,對企業自身的形象無疑造成嚴重的傷害。
如果上市企業無法忍受公眾的質疑,卻對質疑者採取打擊的行動,那麼以後誰還敢對上市企業進行監督呢?至此,在缺乏公眾監督、媒體監督的市場環境下,部份上市企業的惡劣行為更是無法無天。顯然,這是中國股市的悲哀。
綜上所述,筆者郭施亮認為,在當前的中國股市中,一方面,我們必須保護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阻止部份上市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警惕公眾及媒體濫用監督的權力,令無辜股民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朱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