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礦難 原縣長遭判15年徒刑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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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礦難 原縣長遭判15年徒刑
2003-10-27 10:4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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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山西繁峙「6.22」礦難涉案人員繁峙縣原縣長王彥平涉嫌受賄、濫用職權,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萬元。山西省義興寨金礦原礦長山西省義興寨金礦原礦長楊林河,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沒收財産1萬元。

  中國青年報10月25日報導,據調查,非法採金在繁峙礦難發生前早己存在。爲使在山西省義興寨金礦零號脈的非法開採活動得到繁峙縣政府和義興寨金礦的認可,礦主殷三、楊海龍、王建勇等人,分別向王彥平、楊林河行賄20萬元、10萬元。此外,楊海龍爲給其女婿在公安部門安排工作,向王彥平行賄金條4根,共計價值29200元。

  王彥平利用職務之便替他人圖利,收受賄賂財物。並且超越管理許可權,幹預非本人職權範圍的國有企業與無探礦資質的個人非法簽訂合同,並得以履行。「6.22」礦區發生大爆炸事故與其濫用職權行為關聯密切,因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3萬元。

楊林河違反有關規定,超越職權,並接受賄賂,擅自將零號脈的探礦權非法承包給殷三等人。對金礦範圍內零號脈受委託探礦作業勞動安全措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涉嫌受賄犯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犯罪。楊林河自己主動交代收受他人10萬元現金的事實,遭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1萬元。

  2002年6月22日,義興寨金礦零號脈發生特大爆炸事故,38名礦工遇難。礦主殷三為逃避責任,將礦工遺體掩埋、焚燬企圖滅迹,並以金錢遣散知情的礦工,對倖存礦工和死者家屬更是進行恐嚇、威脅。經知情人舉報後事件得以暴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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