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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過將煽動種族歧視行為列為非法
2007-04-21 08:15 中港台時間|04-20 19: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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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盧森堡十九日法新電)歐洲聯盟各會員國司法部長今天在盧森堡會議中通過重大決議,將煽動種族歧視和仇視外國人列為非法行為,以平息因言論自由所引發的爭議。

這項新政策規定,「凡是利用種族、膚色、宗教信仰、血統或國籍、人種等不同話題,對付某個團體或團體中個人」,煽動暴力或仇視的行為都是違法,可處以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這些違法行為還包括散發「傳單、照片和其他文件等」。

歐盟司法委員會主席佛拉第尼告訴記者,這項由歐盟各會員國司法部長所通過的法案,展現歐盟「共同的道德價值」。

這項法案歷經六年的辯論,在德國無意特別將否認屠殺猶太人歷史列為非法的情況下通過。

法案中同時規定,「所有的會員國都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處分態度挑釁公共秩序但犯行輕微行為,或是只處分已經出現威脅、辱罵、侮辱的嚴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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