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65) 领养孤儿和领养一般儿童的区别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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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65) 领养孤儿和领养一般儿童的区别
2004-09-27 04:2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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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9月27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六十五: 我是一个入了籍的美国公民﹐在2003年我和我的太太在中国领养了个女孩儿孤儿。我的太太仍然是中国公民。 我在2004年4月为小孩儿申请I-130﹐ 最近移民局给我一封信要我补交同小孩儿居住两年以上的证明。我的小孩儿现在同我的母亲在中国居住在一起。我是不太可能辞掉我在美国的工作﹐回中国同我女儿居住两年。 请问:

1。 这个两年居住期适用孤儿领养吗?
2。 我领养时是中国公民﹐现在我是美国公民了﹐这两年居住期还适用于我吗?
3。 有没有其他办法将女儿带入美国同我们团聚?

解答: 孤儿是那些父母过世了﹐或失踪了﹐或被父母遗弃的小孩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经签字的文件后将小孩儿永远放弃送到孤儿院为他人领养。

移民法提供了详细的申请步骤﹐可见INA Section 101(b)(1)(F) [8 U.S.C.1101(b)(1)(F)] and Title 8 CFR﹐ Section 204.3﹐和I-600A和I-600表的注解和指示。使用孤儿领养定义性语言是"这个孤儿由美国公民领养" 在领养前要满足所有条件﹐也就是说I-600A和I-600是由美国公民填写﹐申请的。你的情形是领养已经发生了﹐且发生在你成为美国公民以前。但有可能移民局会解释法律以适用于事后申请﹐也就是说你现在同时申请I-600A和I-600。法律没有讲到这种情形﹐当然也没有说不可以﹐所以要看移民局怎么解释了。如果移民局认为 8 CFR 204.3中所说的"孤儿是由美国公民领养"是指如果领养时﹐领养者必须是美国公民。如果领养者在领养时不是美国公民﹐小孩儿就不满足"孤儿"的定义﹐那么移民局就不允许事后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再申请I-600A和I-600。我认为移民局如此解释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你女儿不能被定义为移民法中定义的孤儿﹐那么你就有两年居住期。这两年居住期可以发生在领养前或领养后。如果无法在领养后满足这个条件﹐她必须能用其他签证进入美国﹐如用B-2旅游签证。如果你太太也不是永久居民﹐她可以申请B-2或其他非移民签证﹐从而将女儿带入美国来满足两年居住期。因她在满足两年居住期后就满足"美国公民的小孩儿"的定义了﹐她和你就可以申请I-130/I-485﹐不需要维持非移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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