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叉車碾死人大案後續報道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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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叉車碾死人大案後續報道
2001-05-16 10:42 中港台時間|2025-10-21 22: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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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訊】死傷人員很難獲賠.圖:親友在事故現場為死難者燒紙.

新快報報導,深圳龍崗“5﹒13”惡性案件死傷人員能否獲得賠償,從何處獲得賠償?有律師認為,賠償很難實現。

著名律師劉子龍認為,在正常情況下,凶手實施了犯罪行為,既應受到刑法的制裁,又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在本案中,凶手朱漢標已死亡,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已沒有意義,同時也無法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因此賠償很難實現。同時,由於是凶手個人向社會無辜實施無端侵害,而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給他人造成侵害,其所在單位亦無責任。受害者如買有個人人身安全保險,則可向保險公司索賠。如能證明凶手的行為系受他人指使或與某人有關聯,則同案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新快報記者還就死傷人員是否買有人身保險等事宜多次向龍崗區政府有關部門問詢,但均遭婉拒,只稱事情已在積極處理中,最終會有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

記者花錢買新聞

該案發生後,由於當地政府部門嚴密封鎖消息,記者們只好向目擊案件全過程的摩托車仔“挖料”。見有求於己,一些頭腦機靈的摩托車仔便乘機發難,沒好處就“不漏料”。結果,一晚報記者僅花了5元錢就買來了“時間、地點、人物”等案件的基本情況,後經證明這些內容基本是准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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