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哈爾濱牢獄犯的申訴書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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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哈爾濱牢獄犯的申訴書
安廣存
2011-11-14 12:36 中港台時間|11-14 12: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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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14日訊】申訴人:安興龍,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向陽區43委,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現於哈爾濱第三監獄服刑。

委託代理人:安廣存(申訴人安興龍之父),男,1953年3月9日出生,住鶴崗市向陽區,(安興龍之母,住址同上),電話:1384683687,身份證號:230402195609060223

請求事項和根據理由

(1)撤銷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鶴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市中級法院判決主次不分,枉法判決,辛成剛是累犯,而安興龍是初犯,兩人量刑一致,均判死刑緩期。黑龍江省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廳主管院長刑事庭長所有法官,下的判決是否存在嚴重問題。安興龍為甚麼判死刑?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黑高刑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省高院給去掉5起案件,去掉一起不能改判。5起和一起案,國家判刑法是否同罪論處?是否存在改判問題。省高院判安興龍無期徒刑。

(3)辦案單位刑警大隊長欒興民、李芳偉、崔同祥、尹寶成刑訊逼供打傷被告人安興龍,把左肋骨打折兩根,頭部有很多傷,全身都是傷。並引供,、誘供。參看辦案單位審訊筆錄。使用各種刑具是否慘無人道,公安部是怎樣規定的。

(4 )請求依法撤銷對申訴人搶劫朱芝朋、張慶明、欒寶葉、張科年、王宏亮、孫永海6起搶劫罪的認定,市中級法院和辦案單位存在問題。

(5)改判申訴人只犯有搶劫罪,系被協迫犯罪,應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從輕判處。

(6)盜竊常學義的財物因常是申訴人的親屬,且雙方又有債務關係,不應以盜竊罪論處。市中級法院判決鶴崗三聯進口汽車維修倉庫門前,該倉庫是建築大樓廢舊材料,的倉庫,與三聯進口汽車維修中心沒有任何關係,市中級法院是枉法判決。

(7)原一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搶劫14起案件,與事實不符。原二審認定其中五起不能成立是正確的,但還有6起案件,搶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案在第一次開庭市中法院,辛成剛和安興龍均向法院陳述,搶劫是辛成剛逼迫安興龍的,並且歐打安興龍兩次,請求核實。最高院立案在審。給代理人明確的答覆,等待核實。

申訴人:安星龍
控告人:安廣存、高亞君(安興龍之父、母)
2009年4月15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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