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1月15日訊】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理事會經過慎重討論,現授權六四天網(www.64tianwang.com)網站發布聲明如下:
一、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唐德英申請國家賠償超過國家賠償追溯期為由拒絕對唐德英進行賠償。
二、經過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義工反覆核查:公安機關就周國聰六四事件期間於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打死一案,從未進行任何刑事調查程序亦未有相關責任人員因周國聰一案受到追究。且成都市公安局在2000年才正式通知唐德英其子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間在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毆致死。可以認定,成都市公安局對唐德英合法權益的侵害至今未結束。
三、就刑事案件追訴期限規定,經天網義工查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傷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規定: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文規定: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唐德英在其子周國聰被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毆打致死後,曾多次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一直拒絕立案偵察。根據刑法八十八條,周國聰一案符合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規定。且公安機關在周國聰死亡後拒不通知家屬,也不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究,其對唐德英、周國聰的侵害行為已經持續至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超過追溯時效為由,拒絕立案國家賠償,顯然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款規定。
五、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無論案件之中有任何政治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條文,當事人都因享有與其他案件當事人同等之司法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也未授權任何人或組織在國家出於緊急事態時有不經法律授權對公民生命進行處置的權力。現在無任何證據證明周國聰在被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有脫逃或對公安機關執勤幹警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公安機關對周國聰生命的傷害應視為一嚴重刑事案件。
六、綜上所述,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唐德英不予立案的通知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是一應被有關部門及時糾錯的錯誤法律文書。我們要求各級有關部門應按照命案必破的承諾,早日查清周國聰被害一案,還唐德英一個公道。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也將繼續為唐德英提供最大可能的維權義工服務,直至事件最終解決。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
2011年11月15日
來源:六四天網
(責任編輯:鄭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