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父母不得翻閱未成年子女信件日記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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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父母不得翻閱未成年子女信件日記
2004-05-19 13: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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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深圳市公佈「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拆閱未成年人信件和翻閱日記,違者最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南方日報報導,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報指出,經深圳人大修改後的「深圳經濟特區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隱匿、拆閱或廢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閱未成年人的日記。

辦法說,違反規定者,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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