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法院:強迫教職員尊敬國旗唱國歌違憲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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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法院:強迫教職員尊敬國旗唱國歌違憲
2006-09-22 11:5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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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二十二日專電)針對東京都教育委員會遭控告強迫教職員面對國旗要起立並齊唱國歌一事,東京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東京都違憲違法,必須支付四百零一名被告賠償金。日本媒體指出,這項判決最大的意義就是,司法首度確認教職員沒有義務面對國旗起立或齊唱國歌。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法官難波孝一審理東京都教委會遭四百零一名教職員控告的案子,判決指出,東京都教委會發函要求都立高中職校長們須強制教職員面對國旗起立或齊唱國歌的職務命令,這是侵犯少數人的思想與良心的自由,屬於違憲及違法的行為,東京都方面應支付每名被告三萬日圓,作為賠償金。

難波認為,憲法十九條保障人民有思想、良心的自由,東京都教委會二零零三年十月發函下通令指出若不遵守規定,教職員將遭到包含停職在內的懲處,這是違憲的行為,判決文寫到,原告有蒙受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之虞,認為這起官司適法。

難波在判決時也提及日本國旗或國歌曾被用來當作皇國思想或軍國主義的精神支柱一事,他說,反對在學校典禮上掛國旗或齊唱國歌的人士,有權利享受憲法所保障的思想及良心的自由。

此外,難波也認為,東京都教委會的函令,等於是侵害教育的自主性,單方面的將理論或觀念灌輸給學生。甚至函令當中還特別指示國旗的掛法等,已經逾越「必要且合理的大綱的基準」,日本教育基本法規定禁止校內有「不當的支配」,東京都教委會的函令是對高中職校長的一種「不當的支配」。

朝日新聞對此判決分析,日本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不得屈服於不當的支配」,東京地方法院的這項判決再度確認此事。由於安倍晉三的新政權(二十六日成立)將教育基本法的修法列為任內的最重要課題,因此這項判決可能會影響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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