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承包金矿被骗 上访15年无果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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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承包金矿被骗 上访15年无果
2012-12-21 20:29 中港台时间|2013-03-12 12: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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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2年12月21日讯】我叫曹秀琴,女,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住本县霸源乡庙山亚村四组,农民。

1997年3月18日我的丈夫李振财从陈明春手中承包到蓝田县湘子岔金矿一个矿洞(当时我并不知道是一个废矿洞),在不知情和蒙骗下给包工头陈明春出了100元承包费。

在挖矿过程中,因其他人闹意见,致在此处无法继续挖矿,我丈夫便提出退还所交承包费,但陈明春不予退款,又指示我们去梁上一个废矿洞挖矿。于是在1997年 3月23日采矿时,不幸踏亡。出事后,经灞源乡司法所及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先埋人,事后再处理事情,并打保票,当时并给埋葬费200元,但人埋了之后,他们却不作处理,司法所所长樊文艺让我去找金矿矿长李俊峰,我便走到金矿门口,他蛮不讲理,并动手殴打我两次。我又去找金矿矿长魏亚强,便走在门口,他蛮不讲理,竟动手打我一次,我多次去找有关部门,他们推来推去颠倒是非,在寻找过程中多次遭到殴打。

我在无奈之际,我们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交了交通费反而审判长成三喜坐被告魏亚强的车去调查,法院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根本不参考我出具的证明,不调查其他民工。而是听取被告的一面之词,法院调查时不叫当事人。伪造庭审笔录,骗取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我家的经济困难,他向我要4,000元,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只好凑了400元钱给了审判长成三喜,而且歪曲事实,颠倒事非,无中生有,错判冤案。有该金矿矿长卫亚强在庭审中记录为证,但蓝田县法院(1999)蓝代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反映了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我丈夫的行为属盗矿行为,首先法院这一认定不注重事实,也违背法律,通过法院庭审得知,湘子岔金矿在取得采矿权后,先由自己开采,采矿结束后又将报废的矿洞转给湘子岔村,后村上又将这些矿洞违法转让给陈明春,周定娃等人。他们从中层层渔利。也未向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备案或批准。由于判决循私舞弊,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导致本案枉法裁判。在庭审中得知,事实是蓝田县霸源乡司法所樊文艺调解此案,收湘子岔金矿2500元,收陈明春400元,收付长财600元,那么多金钱到那里去了?法院为什么不调查呢?

黄历5月14日,省、市领导到蓝田县源乡检查学校建校情况,我听说后,就去找领导申冤,这时灞源乡派出所所长高选全叫了4名民警将我拉、推、磨到派出 所,关进一间小房子,从上午8点关到下午8点。后高选全叫民警将我从房子拉出就打,使我昏倒在地上的泥水中,后来乡政府派人将我强行送回家。

1999年黄历5月25日,我又去找县委书记朱智生询问处理情况,又遭到县委书记秘书李玉侠、办公室主任李强、司机等十几人毒打,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打了之后,又将我拉到车站,强行送我回家。

1999年黄历6月3日,我去乡政府问处理情况,乡党委书记王军民等人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晕。后叫人用三轮车将我送回,儿子看到我伤情严重,就用架子车把我送回乡政府,乡政府武装部长等人又用三轮车把我送回家。

我因丈夫遇难,处理不公的事而多次上访,省市县主要领导互相推托,无人来处理此事,均得不到解决,拖了这么多年,在上访中又多次遭到殴打,使我的思想和精神遭受到极度的打击和摧残,我喊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悲愁何堪言喻。无奈我特向中央领导反映,请求上级领导能体察我的冤情,为民做主,拔开罩在我家上空的乌云,能使我重见天日,我们全家人将感激不尽!

电话:15934828085;13032905878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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