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海: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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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4月16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何鲁丽副委员长:

您好!我叫徐永海,是一个很普通的医生。1982年、1983年,我在北京医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部)上大学4年级时有幸成为您的学生。那时您是我们的儿科学老师,您教我们这个班一年的儿科学。那时我听说您是基督徒,您是我接触的第一个基督徒。1989年我也信主成为基督徒,我很愿意为主工作,几年来每个星期天的晚上都有一些主内弟兄姊妹来我家一起学习《圣经》。

您做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国民党中央革命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做为我的老师,现有一件事情向您反映,此事已经使我无家可归。

我家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原有住房三间,其中两间是由一间房子隔成的,我们一大家人包括父母妹妹等住在这里,不宽裕,但能生活。近来我们所在地区进入拆迁,我和拆迁公司一直还没有正式接触过,可是西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就给我下了裁决, 4月10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就强拆了我的家。

那一天离4月20日的复活节还有10天,上午我和妻子均在医院上班,我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有人要搬我家的东西,拆我家的房子。我和妻子一听很着急,立即要离开医院回家,可是这时有很多警察拦阻我们,这些警察像拖死狗一样把我从马路上向医院拖,向医生办公室里拖。还有几个警察使劲拉着我妻子不让我妻子到医生办公室里来见我,用铁门把我妻子的脚挤伤,我妻子好不容易才进入医生办公室和我在一起。在医生办公室里,一些警察继续限制我们自由,不许我们走动。我们去上厕所,警察也限制我们,并打了我,打我的警察警号是025326,023507。直到下午6点,我们才被允许离开我们工作的医院。在一些警察限制我和我妻子自由的同时,一些警察和一些西城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我家拆我的房子,将我家夷为平地。从那天起,我和我妻子就成了被逼得无家可归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和我妻子都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也没有给我们任何解释,就以暴力形式限制我和我妻子人身自由长达9个小时。这是不是侵犯我和我妻子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是一个医生,我妻子是一个护士,在我们工作的医院,当着所有医务人员,病人,病人家属的面,警察用暴力的方式限制我和我妻子的人身自由,明知我们不是犯罪分子,而把我们当成犯罪分子来对待。这是不是侵犯我和我妻子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事先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贴公告,我和我妻子又都不在现场,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就强拆了我家的房子,这是不是违法行为,是不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此我和我妻子向您——我们尊敬的老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国民党中央革命委员会主席、原北京市副市长、原西城区副区长,反映这件事情,希望您给我们主持公道。我想,做为原西城区的副区长,您是了解这个区和区政府的;做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您是有这个责任的;做为学生的老师,您是有这个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您做为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您有责任和义务来管我们这件事情。我给您写这封信,不仅仅是一个学生写给老师的信,更是一个公民写给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的信。

此致
敬礼

徐永海
2003年4月15日

联系电话:13520080866、13641072955、BP机127812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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