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怡君台北四日电)台北荣民总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主治医师葛瑾今天在一场研讨会时表示,任何医院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因工作接触病原,现有法令将医疗院职业灾害定义缩减在法定传染病外,且未完全照顾到全部风险承担者,无法与先进国家相比。
葛瑾指出,在医院里,不止医护人员会接触病原体,检验人员也有接触可能性,甚至拿药时,一般行政人员也要承担感染的风险。
但是,劳工单位对医院工作者享有法定传染病的职灾给付有迷思,一是认为卫生署对传染病有“强制医疗”管理,再则是认为医护人员的经济能力较佳不需给付。
此外,在职业灾害限制在“法定传染病外”也不合理,以护理人员照顾病患感染水痘为例,葛瑾表示,水痘为法定传染病,但并没有强制医疗的规定,如感染SARS者给予指定场所隔离治疗,但目前只有强制医疗时,卫生署才会支付费用,所以最后护士无法拿到职业灾害补偿。
另也有些护理人员因工作得到肺结核,只好请假,但因为不列为职业病范围内,所以在请假期间治疗二至四周间,不止没有保障赔偿还没有薪资。
葛瑾指出,去年SARS感染期间,仁济医院一放射师感染SARS在荣总治疗,这名放射师宣称因医院隐瞒疫情,让他替病人照射时感染SARS,治疗后病人发生肺部后遗症─纤维化与呼吸功能障碍,也达到肺功能残障的程度。但是从去年四月住院至六月底,申请残费给付却今都拿不到。
就法律立场,如果一人得到到职业病,应享有一年疗养期,劳保每月会给付百分之七十的投保薪资,如果此名病患投保三万元,那他就可月领二万一千元,如此至少还有经济来源。
中华民国环境职业医学会日前提出建议,希望政府修正劳工保险法,将从事诊疗、看护、清理、分析以及培养等工作,因接触患者或病原体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都纳入职业灾害给付范围。
劳工保险条例三十四条附表一第七类第四项规定,医护人员接触法定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才叫做职业病;适用范围仅在诊疗、治疗以及看护等因工作必须接触患者的场所。劳工保险与职业卫生研讨会上午在台北荣总召开为期两天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