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洪寧報導)浙江民主黨人鄒巍長期參與民主與人權倡議,多次因公開發言或聲援異議人士而遭傳喚、拘留。2026年2月13日被杭州市拱墅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其3年6個月,鄒巍不服上訴,杭州中院未開庭審理,維持原判。目前,鄒巍已被轉到杭州市南郊監獄服刑。
2024年7月13日,鄒巍等5位浙江民主人士在浙江省海寧錢塘江入海口舉行一項維權活動時,被杭州國保刑事拘留,後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逮捕。同年8月29日,又被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以同罪名批捕。
二審判決書顯示,鄒巍被定罪的主要原因是長期接受境外媒體採訪、評論公共事件。
鄒巍的辯護律師指出,檢方未能充分證明所謂的鄒巍散布「虛假信息」及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相關事實。但法院仍然以「損害國家形象」等作為定罪依據。
筆名田耕的讀者在評論文章中指出,杭州法院的操作是「先定罪,後收羅事實」的枉法裁判。
以下是來稿原文:
論杭州市拱墅區法院 枉判維權活動家鄒巍
——從鄒巍的判決書裡竟然找不出明確具體的事實來支持判決
從中北橋下的杭州訪民交流聚會點認識鄒巍 ,至今已經二十多年了,當時他還是一個毛頭小伙子,與其他訪民顯著不同的是,鄒巍的法律知識非常全面與紮實,因為經常幫助其他訪民起草法律文書、提供法律諮詢、 分析維權途徑等等,有些人就尊稱他為鄒律師,更多的稱他為鄒老師。
後來,我家的訴求有關部門給了適當的解決(當然少不了鄒巍的幫助),雖不盡如人意, 由於本人和家庭的長期上訪維權已經精疲力盡,也只好作罷。我表面上淡出了杭州的維權群體,但偶遇熟人,也很愛聽圈子裡一些老朋友的故事,十幾年前聽說鄒巍參加了中國民主黨並成為浙江省委的重要人物,兩年前聽說鄒巍被抓了,數月前聽說鄒巍被判了,罪名是尋釁滋事。沒有像許多其他人那樣參與鄒巍案旁聽圍觀,雖然可以「 事先不知道 」為託詞,但在人前尤其是我內心,還是很過意不去的。前幾天託人弄到了鄒巍的判決書,讓我氣憤的是,這是一份顯而易見的「先定罪,後收羅事實」的枉法裁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尋釁滋事罪」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遺憾的是,在《判決書》中竟然找不出任何一個具體明確的時間、地點、行為內容、結果,說明鄒巍如何尋釁滋事的、並根據令人信服的因果關係來說明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後果對得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內容,或對得上該《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與結論。比如說:該《判決書》第3頁說「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巍……多次將涉及國家和社會重大活動、熱點事件等內容虛假的信息公開散布,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 該《判決書》第6頁寫著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巍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涉及國家和社會重大活動、熱點事件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滋事罪」。誰能從判決書上看出在具體明確的什麼「國家和社會的重大活動、熱點事件」中?看出鄒巍散布了怎樣的「內容虛假的信息」?看出控方或法院認定的「真實信息」是什麼?可看出控方或法院認定的正常的國家形象、國家利益是什麼?可以看出被鄒巍損害了的國家形象是什麼?可以看出被鄒巍嚴重危害的國家利益是什麼嗎?至少筆者看了好多遍沒有看出來,請求有關朋友將我此文發表或轉載,尋找普天下之人,誰能從判決書白紙黑字中看出更像結論法院事實認定,到底故事情節如何?
我之所以說這是一個 「先定罪,後收羅事實」的枉法裁判,還因為前些年聽體制內的朋友說「上面決定動誰的時候,就先定好他的罪,如果是當官的,就定貪污受賄罪,把人拿下,然後從紀委開始重啟過去存檔的有關他的據報材料,查他的歷史帳目、項目文件內容與簽字、利益關係人,收羅材料尋找破綻,採用採信對他定罪的證據,不採用採信為他開脫的證據。十拿十穩,不是因為當事人個個都有問題,是因為程序的各路人馬都知道這是上頭的督辦,必須成功。對於民間,組織參與黑社會案、尋釁滋事案等等有許多條也是萬能罪名,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事實與罪名是否關聯,都有法院來最終決定與照辦」。這樣稀裡糊塗地斷案,近年來聽到太多了,相信鄒巍不是第一起冤假錯案,也可以肯定絕不會是最後一起枉法裁判。細思極恐,讓筆者情不自禁地想起了《紅樓夢》裡「葫蘆僧亂判葫蘆案」,象徵著日薄西山的大明王朝氣運不佳、大廈將傾前的腐朽糜爛……。
田耕
2026年5月23日完稿於西子湖邊
責任編輯:林琮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