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定外商旅行社不能經營出國旅遊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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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外商旅行社不能經營出國旅遊
2003-06-15 03:4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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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中國大陸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最近聯合公佈,允許外商從七月起在中國大陸境內開辦外商控股旅行社和外商獨資旅行社,但暫不能經營台港澳遊和出國旅遊。

北京晨報報導,本月十二日發布的「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指出,這兩類旅行社的開辦地點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五個城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旅遊度假區。

根據規定,兩類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都必須為本國(地區)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其中,外商獨資旅行社的投資方,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五億美元以上,外商控股旅行社的投資方,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四千萬美元以上。

「規定」指出,每個境外投資方申請設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註冊資本不少於四百萬元人民幣。目前,兩類旅行社還不允許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大陸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人士赴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旅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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